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生产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贮存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运输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寄递和配送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销售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消费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针对食品进口方面的监管衔接问题,意见提出了需要健全完善的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这些协同监管措施和机制共包含 21 条具体措施,分为 8 个方面。
强化对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工作;建立并实施散装液态食品的运输准运制度;完善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协同管理机制;加大对网络订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力度……将目光聚焦在百姓所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意见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2025年3月13日)
为理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需进一步采取行动。要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以此强化全链条监管的合力。必须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的工作落实好。农业农村部门需履行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则要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且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着力加强监管能力的建设工作,对本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里存在的职能交叉以及监管空白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以防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和盲区。乡镇政府要承担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农业农村部门需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让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中发挥衔接作用。农业农村部门需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况,要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禁限用药物以及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的速测把关。市场监管部门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进货查验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依照规定开展入场查验以及抽样检验。提升对禁限用药物和易超标常规药物残留进行速测的力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选取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构建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的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的流程。
农业农村部门需强化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工作。其一,要强化检验检疫出证管理。其二,需建立并完善屠宰检疫出证的信息化系统。其三,要推进肉类产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其四,要明确检验检疫证明公开查验的途径。同时,要完善相关规定,禁止对牲畜和禽类进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市场监管部门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作肉类产品进货查验的基础凭证。同时,要积极去探索并应用信息化手段,着力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互联互通。
农业农村部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来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和执法合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同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还要强化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另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强化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并且,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部门需严格落实许可审查要求,不能擅自改变许可条件,也不能未经审查就予以许可。省级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政府指定除市场监管部门之外的部门来实施许可,需符合法律授权的规定,要明确申请受理的责任分工、材料审查的责任分工、现场核查的责任分工以及许可决定的责任分工,同时要完善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机制。要加强对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的保护,使其与现代检测技术进行有机衔接,以此来确保食品的特色以及质量安全。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认真开展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以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品种给予优先审评审批。市场监管总局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特殊食品技术方面的联动以及专家联合审查。还要统筹对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进行完善。
以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建立食品贮存监管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并健全食品贮存监管制度,同时明确相关的监管要求。并且加强对那些从事食用农产品贮存、食品贮存、食品添加剂贮存以及食品原料贮存等主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以规范其贮存经营行为。
落实食品贮存的主体责任。食品贮存的主体需要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要确保具备必需的食品贮存条件,要对食品贮存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还要严格进行风险管控。食品贮存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同时要监督受托方按照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来进行贮存。食品贮存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的要求,应当明确出库的要求,应当明确交付的要求,应当明确查验的要求。同时,要严格做好交付的衔接工作,要严格做好入库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做好出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明确食品贮存的部门监管责任以及行业管理责任。同时,要督促属地内的食品贮存主体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于那些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他们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就应该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之内。
四、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
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
市场监管部门需会同多个部门,包括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建立并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要研究并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的管理要求,同时加强交付、装卸以及运输的管理,还要做好运输工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且要强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压实各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以防范污染变质的风险。
五、健全食品寄递安全和配送安全管理
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方面,邮政管理部门需督促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以及过机安检制度,以防范利用寄递渠道寄递假冒伪劣食品的情况发生。同时,邮政管理部门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寄递环节中涉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核查处置力度,依法对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加强网络订餐配送的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需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以及餐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把网络订餐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纳入网约配送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之中。网络订餐平台以及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构建出适合网络订餐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培训模式,并且要着重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六、加强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
(十五)压实网络食品销售从业主体责任。网络交易平台企业需按规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销售的主体资质,对主体信息以及食品信息的刊载公示进行规范;依法对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展示、药物残留检测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把控;需加强入网销售行为的过程管控,以便能够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主播及其服务机构需规范地开展营销活动,并且要依据法律对他们所推荐的食品进行查验。广告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依法去开展食品类互联网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以及发布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把好质量安全这道关,要让线上线下保持相同的标准和同样的质量。从业主体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产品是违法的,但却没有采取相关的处置措施,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化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的协同治理。市场监管部门需会同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广电等部门,明确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的治理要求,依据职责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监测通报以及协查处置。网信部门要对各部门通报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实虚假信息,配合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七、健全餐饮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加强网络订餐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网信部门,对那些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情形的平台进行依法处置。推动平台与商户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举措,强化对外卖无堂食情况的监管以及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需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构建起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对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评审,设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促使优质安全食材能够进入学校食堂。推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构建采购数字化平台,使食材采购、供应、验收、结算等流程得以规范。教育部门需指导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高效且规范地运行,同时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对反馈问题进行办理或直接送达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把控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的准入许可,依据法律对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响我国境内,或者进口食品中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海关要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同时向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接到通报的这些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海关反馈。海关对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问题,会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有关部门应凭借职责,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安全监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将包括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这些清单会实时进行调整。海关需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需求,依据规定向其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以及境内服务商等相关信息,并且要及时展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流。市场监管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需要进一步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召回责任明确下来。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召回监管的力度,催促相关责任方及时进行食品的召回。
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需高度注重食品安全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之下,要强化组织方面的领导工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与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充分展现出统筹、协调以及指导的作用。要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技术资源进行整合与优化,提升支撑和保障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自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并且要实现有效协同。务必确保食品安全在全链条以及各环节的监管能够有机地衔接起来,让责任能够全面地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