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局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检查)
通用提纲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如下:是否存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被用于抵扣。
是否存在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呢?具体包含以下方面:其一,扩大了农产品的范围,将非免税的农产品(像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了免税农产品(如原木);其二,虚开了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包括虚开数量、单价,从而抵扣税款。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为真实合法的;进口货物的品种是否与实际生产相匹配;进口货物的数量是否与实际生产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从供货方获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相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会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呢?是否存在把返利挂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上,或者冲减营业费用,却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是否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设计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该不动产所耗用的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贷款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餐饮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
- 存在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吗?
其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以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行为时,存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是否有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来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形呢?比如发生了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时,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账务处理是否与税法规定相符合。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像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这些,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
设有两个及以上的机构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会把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并且是用于销售的,要判断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其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若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需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若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就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行为以及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情况;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计算是否准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那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并采取预收款方式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形: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却按照差额征税方法来计算增值税。
企业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负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都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缴税呢?各项成本费用是否依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了呢?具体的项目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这些问题:
(一)收入方面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来进行计税呢?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也就是限售股。在这些限售股解禁之后,将其出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
这些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情况。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来延迟实现应税收入呢?是否存在利用中间科目如“其他应付款”来延迟实现应税收入呢?是否存在利用中间科目如“递延收入”来延迟实现应税收入呢?是否存在利用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来延迟实现应税收入呢?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来调整企业利润呢?收取的授权生产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收取的商标权使用费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
5.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的情况,是否存在各项补贴的情况,是否收到政府奖励,这些情况是否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且这些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且这些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存在,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费用。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是否存在“返利”行为且不予列支呢?例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以此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且将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情况:一是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却未作纳税调整;二是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且未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进行了发放。
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出标准、超出范围的情况,且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被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只提取而不缴纳、多提取少缴纳从而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是否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来计提折旧呢;是否存在随意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和折旧年限进行变更的情况呢;是否存在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来计提折旧等问题呢。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问题呢?是否存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呢?
是否存在将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擅自进行扩大的情况呢?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加计扣除等问题呢?
是否有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了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且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本应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有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情况却未作纳税调整;是否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存在有补偿的部分却未作纳税调整。
- 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是否存在公益救济性捐赠不符合条件?是否存在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标准?这些未进行纳税调整。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呢?首先要看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其次要看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最后要看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费用。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被视同经营性租赁,从而多摊了费用,且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且按照国家规定;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产损失方面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这样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并非真实存在,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税收处理。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有与关联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情况呢?是否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少的情况呢?
(五)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照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呢? 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的股东进行股利分配,是否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行为呢? 境内企业向境外的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时,是否按规定把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了呢?
(六)其他方面
总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比例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了计算呢?是否存在利用地区间优惠税率而少交税款的情况呢?
三、个人所得税
3. 对于这些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员工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在员工行权时会获得差价收益,对于这种差价收益是否需要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将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是否存在那些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而这些附属设施并未被计入房产原值来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在差异的情形下,是否需要依据土地实际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是否混淆合同的性质呢?是否会从低适用税率呢?是否会擅自减少计税依据呢?是否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呢?是否会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呢?是否会漏缴印花税呢?
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是等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这样会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