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国家税务局分支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强化农产品流通网络的建设,我国决定持续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提供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现将相关政策内容予以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无论其所有权或租赁关系,以下统一表述)中,那些专门用于销售农产品的房产和土地,将暂时不征收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那些既销售农产品又销售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其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将根据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来决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系指那些已经完成工商登记并注册的场所,这些地方是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指定地点。这些农产品涵盖了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指定的其他可食用农产品。
此类税收优惠适用的房产与土地,特指那些直接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相关房产与土地。然而,不包括这些市场内的行政办公区域、生活区域,以及那些用于商业餐饮娱乐等,并非直接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房产与土地。这些非优惠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需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若要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减免,必须依照规定提交免税申请,同时需妥善保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包含房产原始价值的有关文件、租赁合同、房产土地使用性质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