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消息,旨在促使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切实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并尝试建立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理念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系,我国农业农村部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试点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河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宣布将在全省广泛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据悉,该制度参考了工业产品合格证的管理模式,由生产者自行出具,并保证其企业所产农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兽药残留限量等强制标准。这一制度旨在有效推动农产品生产者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积极在“生产端”进行自我监督,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程度。该证书系农产品出口和进入市场的关键证明,充当着农产品的“身份标识”、生产者的“信誉保证”、以及质量安全的“崭新名片”。
《方案》强调,该制度在推广实施时,涵盖对象包括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如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规模较大的养殖户等,这些主体在产品上市销售时必须提供合格证明。同时,积极倡导小型农户加入试点。在推行种类方面,重点覆盖了蔬菜、水果、活禽、禽蛋以及养殖的水产品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经具备“瘦肉精”溯源记录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将不再需要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各地可结合本地特色,将预先包装的杂粮、小米以及兼具食品和药用价值的中药材等品种纳入试行的商品类别之中。
《方案》指出,各地可根据全省统一的合格证基本模板,自行确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尺寸规格,其内容至少需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或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产地及联系方式)、开具日期以及承诺声明等内容。对于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的情况,可在合格证上进行标注。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主体利用不同平台出具电子合格证以及追溯二维码等。承诺声明需涵盖,生产者承诺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拒绝使用被禁止或限制的农药和兽药,以及任何非法添加物;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和兽药的休药期规定;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对产品质量安全及合格证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农产品合格证明由种植或养殖的生产者自行出具,同时推崇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账本记录管理;对于已包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应按包装单元进行开具,并通过粘贴、悬挂或印刷等手段,将其展示在包装材料之上。而对于散装农产品,则需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位,执行每车一证或每批一证的原则,并随车或同批次一同使用。
方案明确指出,各区域必须在3月底之前对生产主体名单进行整理与搜集,并完善主体名单的数据库。到年底,符合条件的生产主体所持有的合格证使用比例需达到百分之百。
有关人士透露,省农业农村厅正致力于加速构建农产品生产主体档案数据库,同时加强合格证印制的整体规划,并大力推广和培训合格证制度,以进一步深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应用。同时确保该制度与农产品追溯的“六挂钩”制度紧密融合,加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增强京津冀地区的产销对接机制,尤其是加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协调,引导生产者增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从源头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