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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调整历程:2017 年 7 月 1 日起历经多次变化?
    发布时间:2025-06-07 00:00: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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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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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规,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增值税税率体系进行简化,并撤销了13%的税率档次。对于销售或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使用的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等,统一调整为11%的税率。

依据文件中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先适用的17%和11%的税率将分别下调至16%和10%。

自2019年4月1日始,依据文件中的规定,原先适用的16%和10%的税率将分别进行下调,调整为13%和9%。

依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并明确部分项目增值税征收及免税范围的通知》。

(94)财税字第4号

根据相关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我国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从原先的17%下调至13%(注:目前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已调整为9%)。现向各位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提到的免税项目第一项所指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系指那些直接参与植物种植、收割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售出的、注释中明确列出的自产农业产品;而对于上述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非自产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通过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再行销售的,即便仍属于注释中列出的农业产品,亦不在此免税之列,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茶青经过筛选、风力去除杂质、挑选、破碎、烘干以及均匀堆积等多道工序精心加工而成的精制茶,不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条款,而应按照既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自1995年7月1日起,本通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各地方国家税务局所设定的农业产品界定标准亦将不再适用。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涵盖了由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业生产出的各类植物和动物的初级形态。这些产品的税收涵盖面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种类涵盖人工栽培与自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涉及征税的范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涵盖了各式主食作物所结的果实。本商品的税目所涉,包括但不限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等,以及经过碾磨、去壳等工序处理后的产品,例如面粉、大米、玉米粉、碎粒等。

切片、饺子皮、馄饨皮、面条皮、米粉等由粮食加工而成的产品,同样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以粮食为原料制作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各类副食品以及各种熟制食品,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二)蔬菜

蔬菜,即草本和木本植物中可供作为副食的部分,构成了一个广泛的类别。本货物的税收涵盖面包含了各式各样的蔬菜、菌类植物,以及一小部分也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以及脱水等环节处理的蔬菜,包括腌制的、咸的、酱制的以及用盐腌制的蔬菜,均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蔬菜罐头,即那些用金属罐、玻璃瓶或其他材料封装,并通过排气密封处理的各种食品,并不包含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三)烟叶

烟叶涵盖了各种烟草植物的叶子以及那些经过初步处理的叶子。该货物的税收涵盖晒制烟叶、晾晒烟叶以及初步烤制的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烤烟叶,即指由烟草种植者直接进行烤制的烟叶产品。这一概念并不涵盖那些由专业复烤厂加工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即从茶树上采集的鲜嫩叶片和嫩芽(亦称茶青),经过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初步加工工序制成的产品。本类商品所涉及的征税范畴涵盖了各类毛茶,包括但不限于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以及那些混合了多种药材的茶饮和茶类制品,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包括那些可以食用的果实,例如各种水果、果脯(诸如荔枝脯、龙眼脯、葡萄脯等)、坚果、果仁,还有用于食用的瓜类(比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八角、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以及包装等环节处理的园艺类植物,同样被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各类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而成的果仁与坚果,以及磨制而成的园艺植物制品(包括胡椒粉、花椒粉等),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即指那些作为中药原料的植物,包括它们的根、茎、皮、叶、花以及果实等部分。

由上述药用植物加工而成的片状、丝状、块状或段状等中药饮片,同样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主要包括那些主要用于提取油脂的植物部位,如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具体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以及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这类植物主要被用作纺织、造纸或制作绳索的原料,包括棉花(涵盖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以及剑麻等。

棉短绒与麻纤维在去胶处理后的纯净麻料,亦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涵盖了乔木、灌木、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等。其征税范围涉及:

原木,它指的是那些经过砍伐后去除了枝叶、树梢或树皮的乔木与灌木,亦或是被锯切成特定长度的木块。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即指那些经过砍伐后去除了枝、梢或叶的竹子,亦或是被锯切成特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它源自木科植物的分泌物质,涵盖了生漆、树脂以及树胶等多种形态,具体包括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以及天然橡胶(这其中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其他林业产品涵盖了上述所列林业产品之外的各种类型,包括竹笋、笋干、棕竹、棕榈叶、树枝、树叶、树皮以及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涵盖了除前述所提及种类之外的人工栽培及野生植物,包括树苗、各式花卉、植物种子、叶子、草本植物、麦秆、豆科植物、薯类以及藻类等。

干花、干草、薯干以及经过干燥处理的藻类植物,还有其他农业生产的副产品,均包含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二、动物类

动物类产品涵盖了人工饲养及自然繁衍的所有动物的原生商品。具体征收税项的范畴包括:

(一)水产品

水产品涵盖了人工养殖及捕捞的鱼类、虾类、蟹类、鳖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以及海洋哺乳动物。本货物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上述各类水产品,还涵盖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手段处理并包装好的水产品。

干制鱼类、虾类、蟹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以及腔肠动物等,诸如干制鱼、干制虾、干虾仁、干贝等,还有未经加工的贝壳和珍珠,均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涵盖了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以及捕捉所获得的各种家畜和家禽。本项货物的征税范围涉及: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的肉类制品,涵盖了整块或分割的新鲜肉类、冷藏或冷冻的肉类、以及经过盐渍处理的肉类;此外,还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动物的内脏、头部、尾部、蹄子等部位的组织。

各类兽禽爬行动物的肉制品,诸如腊味、腌制品、烟熏肉等,均包含在本货物的应税范畴之内。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涵盖了包括家禽和爬行动物在内的各类动物的蛋,这些蛋可以是新鲜的或是经过冷藏处理的。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它指的是来自不同哺乳动物的奶液,以及经过净化和杀菌等处理步骤后制成的奶制品。

鲜奶经过加工制成的各类奶产品,包括酸奶、奶酪以及奶油等,均不包含在本货物的税收征收范畴之内。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即从众多动物如兽类、禽类以及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离,尚未经过鞣制处理的原始生皮或生皮张。

将未经处理的皮革,无论是以清水、盐水还是防腐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是经过刮削、去毛,以及晒干或熏烤处理,即便尚未经过鞣制工序,这类物品亦纳入本征税货物的范畴之内。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涵盖了除上述所列之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部分,还包括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骨、壳、兽角、血液、分泌物以及蚕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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