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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如下:
当前,部分企业运用“公司加农户”的合作方式来养殖牲畜和家禽,具体做法是,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协议,向农户提供牲畜和家禽的苗种、饲料、兽药以及疫苗等,而这些物资的所有权(或产权)依旧归公司所有。随后,农户将养殖成熟的牲畜和家禽育成成品,并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考虑到采用“公司加农户”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它们虽然并不亲自进行畜禽的养殖工作,而是委托给农户进行饲养,但企业本身需要负责市场开拓、管理协调、采购以及销售等一系列经营管理任务,并且要承担大部分的经营风险,因此,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了劳务外包的合作关系。针对采用“企业加农户”合作经营方式在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领域开展生产活动的公司,它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享有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分发至: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依据二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免税资格的“公司+农户”合作经营模式,其具体条件包括:
(1)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动雇用关系;
(2)公司负责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
(3)农户负责具体农业生产活动;
(4)主要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政府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网站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对于未经授权的擅自更改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此外,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八十六条,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若参与农、林、牧、渔业项目,其所得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的栽培,谷物的播种,薯类的耕种,油料的种植,豆类的耕作,棉花的栽植,麻类的播种,糖料作物的栽培,水果的种植,以及坚果的耕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农业灌溉、初级农产品加工、兽医服务、农业技术普及推广、农业机械操作与维护等涉及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服务领域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若涉及国家明令限制或禁止发展的项目,将无法获得本条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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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就执行农业、林业、牧业及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该网页禁止对特定内容进行修改,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并鼓励用户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饲养牲畜和家禽所产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应按照“牲畜、家禽饲养”这一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在种植观赏性作物时,应遵循“花卉种植、茶叶及其他饮品作物以及香料作物种植”的分类方法进行处理。
除了“牲畜、家禽的饲养”这一领域,其他生物养殖活动应分别归类为“海水养殖”或“内陆养殖”两大类。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若执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涉及种植、养殖项目且直接进行初级加工,且这些加工活动在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内,那么企业需对种植、养殖以及初加工项目的各项成本和费用进行合理区分,分别进行核算。同时,企业应依据不同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分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若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将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税收政策信息,确保税收法规的权威性和一致性。同时,对于涉及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必须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传播未经官方确认的信息。

增值税(VAT)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府网站上的相关内容明确指出,对于特定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必须遵守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明确指出,访问该网页的用户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操作,同时,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特定免税项目,其适用范围具体界定为:
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农业领域,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业等多个方面。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初级农产品即农产品,其具体涵盖范围由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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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以及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告》
(94)财税字第4号
根据相关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我国对农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已从原先的17%降至13%。现向各位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提及的免税项目首条中提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特指那些直接参与植物种植、收割及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注释中明确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而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业产品,亦或是通过外购农业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后再行销售的,若仍属于注释中列明的农业产品,则不在此免税之列,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由农业生产者利用自产茶青,经过筛选、风力分离、挑选、破碎、晾干以及均匀堆积等多道工序精心加工而成的精制茶叶,不能依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的做法来处理,而应依照既定税率进行征税。
自1995年7月1日起,本通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此前各地国家税务局所确立的农业产品界定标准亦将作废。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涵盖了由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出的各类植物和动物的初级形态。其征税范围广泛,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产品涵盖人工培育与自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原始形态,具体征税对象包括:
(一)粮食
粮食涵盖了各类主食作物所结的果实。本货物的征税对象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等多种杂粮,以及经过碾磨、去壳等工序处理后的粮食产品,例如面粉、大米、玉米粉和碎粒等。
各种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以及米粉等,这些由粮食加工而成的制品,同样纳入了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以粮食为基料生产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各类副食品以及各种熟制食品,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二)蔬菜
蔬菜涵盖了草本与木本植物,这些植物可作为副食使用。本货物的税收范畴内,包含各式蔬菜、菌类植物,以及少数也可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以及脱水等步骤处理的蔬菜,以及腌制、咸制、酱制和盐腌的蔬菜,均纳入本货物的税收范畴之内。
蔬菜罐头,包括那些用金属罐、玻璃瓶或其他材料封装,并经过排气和密封处理的食品,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二)烟叶
烟叶涵盖了各式烟草的叶子以及那些经过初步处理的叶子。本商品所涉及的应税品种有晒制烟叶、晾晒烟叶以及初步烤制的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考烟叶,即指那些由烟草种植者亲自烤制的烟叶产品。此类烟叶并不涵盖那些由专业复烤厂加工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指的是从茶树上采集的鲜嫩叶片和嫩芽(通常称为茶青),以及经过吹干、揉捻、发酵、烘干等初步加工工序制成的茶品。本类商品所涉及的征税范畴涵盖了各类毛茶,包括但不限于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多种类型。
精制茶、边销茶以及那些混入多种药材的茶饮和茶类制品,均不在本类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包括那些可食用的果实,例如各种水果、果干品种,诸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还有干果、果仁,以及用于食用的瓜类,比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此外还包括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过冷冻、冷藏及包装等处理步骤的园艺类植物,同样被纳入本商品的税收范畴。
各类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而成的果仁和坚果,以及经过碾磨的园艺植物制品(例如胡椒粉、花椒粉等),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涵盖了那些被用于制备中药原料的植物,包括它们的根部、茎部、树皮、叶子、花朵以及果实等部分。
由上述药用植物加工而成的片状、丝状、块状或段状等不同形态的中药饮片,同样被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主要包括那些主要用于提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部、茎部、叶子、果实、花朵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例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以及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这类植物主要用于提取纤维,用作纺织、造纸或制作绳索,其中包括棉(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以及剑麻等多种品种。
经过脱胶处理的棉短绒以及麻纤维,在精炼(清洗)成麻后,亦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涵盖乔木、灌木、竹类植物,还包括天然树脂与天然橡胶。其征税范畴则包括:
原木,它指的是那些经过砍伐后去除了枝叶、梢部或树皮的树木,还包括那些被锯切成特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原竹,即指那些经过砍伐后去除了枝、梢或叶的竹子,以及经过锯切达到特定长度的竹段。
天然树脂,它指的是木科植物所分泌的物质,这一类别涵盖了生漆、树脂以及树胶等,具体包括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以及天然橡胶(这其中包括乳胶和干胶)等多种类型。
其他林业产品,指的是那些未被前述所列的林业产品,包括诸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叶、树枝、树叶、树皮以及藤条等多种多样的林业制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涵盖了除前述所提及植物之外的各种人工栽培及野生植物,包括树苗、各式花卉、植物种子、叶子、草本植物、麦秆、豆科植物、薯类以及藻类等。
干花、干草、薯干以及经过干燥处理的藻类植物,还有那些农业生产的副产品,均纳入了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二、动物类
动物产品涵盖人工饲养及自然繁衍的所有动物所产出的初级商品。具体征税对象包括:
(一)水产品
水产品涵盖了人工养殖及捕捞的鱼类、虾类、蟹类、鳖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以及海洋哺乳动物。本货物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上述各类水产品,还涵盖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过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手段处理并包装好的水产品。
干货中的鱼类、虾类、蟹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和腔肠动物,包括干制鱼、干制虾、干虾仁、干贝等,还有未经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均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涵盖了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以及捕捉所获得的各类家畜和家禽。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则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的肉类产品,涵盖了整块或分割的新鲜肉、冷藏或冷冻肉、以及腌制肉等;此外,还包括这些动物的内部器官、头部、尾部、蹄子等部位。
包括各种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的肉制品,诸如腊味、腌制品、熏制品等,均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涵盖了各种禽鸟及爬行动物的蛋,诸如新鲜蛋和冷藏蛋等。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它涵盖了所有哺乳动物分泌的乳液,以及那些经过净化和杀菌等处理步骤所制成的乳制品。
由新鲜牛奶制成的各类奶产品,包括酸奶、干酪以及黄油等,均不在本货物的征税范畴之内。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源自各类动物,包括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系直接从其身上剥离,未经任何鞣制处理的原始生皮或生皮张。
将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通过清水、盐水或防腐药水进行浸泡处理,随后进行刮里、脱毛工序,再经过晒干或熏干等步骤,这些步骤所涉及的产品均纳入本货物的征税范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涵盖了除上述所列之外的各种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成部分,还包括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的组成部分,诸如骨骼、贝壳、兽角、血液、分泌物以及蚕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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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此类种子生产销售企业若采取所列经营方式,其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应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待遇。
制种企业依托自有的或租赁的土地,招募农户或工人从事种子繁殖工作,随后对种子进行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度加工,最终将成品种子推向市场销售。
制种企业负责将亲本种子委托给农户进行繁殖,随后从农户那里收回这些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度加工工序,最终将这些种子推向市场进行销售。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发至: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针对纳税人运用“公司+农户”合作方式在销售禽畜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