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网从财政部官网获悉,近些年来,许多贫困地区的群众运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来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开辟出了一条脱贫致富的道路。那么,国家针对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有着哪些税收优惠扶持方面的政策呢?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畜禽饲养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将畜禽回收后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因此可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畜禽应当属于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该注释由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范畴。 畜禽应是包含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依据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所印发)里的农业产品。 畜禽是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此注释是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一则通知,通知文号为财税字〔1995〕5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其公告编号为 2013 年第 8 号
公司与农户合作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通过与农户合作的方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能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开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公司借助“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以“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能获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
【优惠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够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从事蔬菜的种植;从事谷物的种植;从事薯类的种植;从事油料的种植;从事豆类的种植;从事棉花的种植;从事麻类的种植;从事糖料的种植;从事水果的种植;从事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兽医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技推广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机作业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机维修项目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
(8)远洋捕捞。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农户把畜禽养大变成成品后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则通知,通知的文号是财税〔2008〕149 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1〕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发布了第 2 号公告,该公告是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其公告编号为 2011 年第 48 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售,这种销售行为被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从而可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产品需要是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此注释是由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并且是初级的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08〕81 号。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一则通知,通知的文号为财税字〔1995〕52 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定设立以及登记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 年 4 月 1 日开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能够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 9%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时,需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 10%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农产品应当是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此注释是由财税字〔1995〕52 号文件印发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之下设立并进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一则通知,通知的文号为财税字〔1995〕52 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文号为财税〔2008〕8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包含第二条内容和第三条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其文号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其中包含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这类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