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
为强化本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秩序井然,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对全区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及零售市场)以及各类销售主体(涵盖市场内商户、商场、超市、生鲜店、网店等经营单位)作出以下提醒和告知: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
强化市场监管职责,需设立销售者登记资料,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确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条例的退出市场规定。凡未签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无法出示进货证明的销售者,均不得参与市场销售活动。
(二)严格执行入场审查程序。强化对销售食用农产品所需进货证明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审查。
严格实施抽样检验的规程。对于那些不能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明或其它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运营方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只有检测结果显示合格,这些农产品才能被允许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四)务必强化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批发市场需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专员,严格执行“每日管控、每周排查、每月调度”的机制,并提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评估;同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需严格执行。一旦发现此类产品,需责令销售者即刻停止销售活动。根据与销售者签订的合同,必须执行退市、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同时,应详细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数量、产地、销售者以及销毁方式等信息。此外,还需保存不合格产品销毁的相关影像资料,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规定。要在显眼的地方展示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抽样检测的结果以及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情况。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亮证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家需在销售区域的显眼位置,公开展示相应的证照。
(二)务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程序。需设立并执行进货检查的登记制度,索取并妥善保管进货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以此确保产品来源的追踪可查。
(三)对销售票据实施严格管理。批发市场的销售者需主动向下游经营者提供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证明。该证明需详细列出市场名称、销售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产地、销售的具体日期,以及销售者的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同时,我们提倡批发市场使用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版销售凭证。
严格进行信息公示。在销售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时,必须明确标注必要信息;对于散装产品,则需在摊位显眼处展示相关信息;产地信息需精确到县(区)级别,并提倡进一步细化至乡镇、村落等更具体的产地。
(五)必须严格执行过程管理。确保销售场所的环境清洁,并保持与有毒、有害设施及其他污染源之间的合理间距,以避免发生交叉污染。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检查与清理,对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及时进行下架处理,主动配合市场管理者执行日常管理任务,自愿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交相关情况和凭证资料,主动参与监管部门和市场方安排的检验检测工作,坚决杜绝拒绝检测、阻挠或干涉的行为。
(六)对问题处理需严格执行。一旦发现产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应立即暂停销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六个不得”
(一)不得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严禁出具虚假的达标合格证书或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擅自篡改或伪造包装在食用农产品上的标签和标识。
严禁销售含有农药、兽药残留或重金属超标的各种食用农产品。
(四)不得在市场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五)严禁出售伪造他人品牌、标注虚假产地、质量标识,以及掺杂使假的各种食用农产品。
六、严禁采用能够显著改变食用农产品本真色彩或感官特征的“生鲜灯”等照明设备,以免误导消费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开设集中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销售相关产品的商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对于那些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若行为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拟稿:食品经营科
核稿:办公室
发布:吴小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