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蓝字 关注光坡
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农产品采购的机构及个人、农业生产者: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责任得到有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在全区范围内推广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编号桂农厅通告〔2024〕9号)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若干事项明确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具体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其销售的农产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同时,他们需依据质量安全控制和检测结果,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化合物,并保证常规农药、兽药残留量在规定标准之内。此外,政府鼓励并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出示此类合格证。对于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法律及行政法规有特定要求,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循这些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机构或个人需依照规定收取并妥善保管达标合格证或相关质量安全证明,对于所收购的农产品若进行混合或分装处理后再行销售,则必须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达标合格证。
二、开具范围和主体
开具范围包括各类蔬菜(涵盖人工培育的食用菌)、新鲜水果、家禽家畜、禽蛋产品以及养殖的水产品等各式食用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时,积极倡导并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也出具此类合格证。对于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而言,在收购过程中,应要求并保留合格证或相关质量安全证明;若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合或分装后再行销售,收购方亦须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开具方法和使用要求
(一)开具方法
在八桂农安小程序中,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操作:首先,在微信的“发现”功能中找到并打开小程序;接着,搜索并进入八桂农安服务平台;然后,完成注册并进入产品管理模块;在此模块中,添加您所需的产品信息;最后,您可以选择扫描二维码或直接开具合格证。
请制作并打印《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纸质副本,在承诺内容与依据处进行勾选,并详细填写产品名称、数量(含重量)、采购单位(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以及开具日期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见附图)。
(二)使用要求
农产品合格证需详细注明产品名称、来源地、数量、生产者信息、承诺事项、承诺依据以及开具日期等,且每一批次的上市农产品均需附有符合标准的承诺合格证。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上市销售、参展展销、产品推介及申请政策项目支持时,必须首先依照规定开具并使用达标合格证,确保所有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均需附带规范化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