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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30 10:02:24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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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_初级农产品范围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适用法律的界定!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_初级农产品范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937号建议的答复

王银香等10名代表:

关于各位提出的强化初始环节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安全的相关意见,我们已经收到。经过我们部门的仔细研讨,现作出以下回应。

一、关于对土地源头质量进行控制

我国对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极为重视,并于2017年设立了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该中心肩负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估、建设与保护等多重职责,积极推动耕地质量的维护与提高工作。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全面协调粮食、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地环境安全,聚焦耕地保护,将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作为核心任务。特别关注南方酸性土壤水稻种植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业区域、污水灌溉区、大中型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种植基地以及地质元素背景值较高的高风险土壤污染区域。针对预防、控制和治理这三个关键环节,我们将深入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二、关于对农业生产进行过程监督

遵循绿色发展的原则,我们部门认真强化对农药、肥料等关键投入品的管理措施,并全面深入地推进了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未来阶段,我们将持续增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强度,首先,我们将持续优化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体系,增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与推广力度,促使生产者依据标准进行生产。其次,在风险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将增强对问题明显的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强检验与打击的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三、关于建设有效的监管机构

在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农业农村部承担了监管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阶段至其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而食用农产品一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管。这两个部门的职责划分清晰,责任明确。

你们所提出的建议,涉及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即设立一个涵盖农业、畜牧、工商、食药监等多个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机构,并建议这些部门协同推进、联合建立。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仍需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作,确保工作衔接紧密,形成协同作战的合力,以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近些年,我国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全方位强化了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

首先,持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团队建设。目前,我国已拥有部、省、地、县四级质检机构共计3293家,检测人员总数达到3.2万人。此外,全国各省、88%的地市、75%的县以及97%的乡镇均设立了监管机构,监管人员总数为11.7万人。

二是加强质量抽查力度。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测区域包括152个大中型城市,涵盖117种产品,涉及94项检测指标。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抽查,增强检测与打击的协同作用,明确地方管理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项措施是实施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联合惩戒。2017年8月,我们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积极倡导国家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先行建立此类信用档案。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100个县,共计42万个规模化的生产经营主体成功建立了信用档案。

2017年2月,我国相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在内,共29个部委,共同签署了一份名为《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文件。同时,我们制定了《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了黑名单的管理准则、认定规范、信息汇总范围、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并涵盖了黑名单的认定、公告、报送以及移除的具体流程。

四是试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我国现行的农业生产方式较为陈旧,规模较小且分布广泛,导致市场上的食用农产品往往来源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针对这一状况,我们建议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参照工业产品的管理模式,明确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构建与市场准入标准相匹配的合格证体系,促使生产经营者实施一系列质量管控措施,从而保障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建立起有效的逆向推动机制。2016年,我国相关部门颁布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并在浙江、山东等六个省份进行了合格证试点的推广。到了2019年4月,浙江台州市举办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的现场会议和座谈会,对试点工作的成效和经验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探讨了全面推广这一制度的详细方案。

接下来,我们将着力完善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并主动推动行业组织进行信用评估,严格执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政策,着力构建一个诚实、自律、信守承诺、相互信任的社会信用体系。此外,我们还将与市场监管总局紧密协作,迅速发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试行计划,并广泛开展合格证制度的培训活动,确保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有序的推广,同时不断优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之间的衔接机制。

感谢你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17日

_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初级农产品范围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对于源自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管理与安全控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那么,何为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涵盖范围又有哪些?以下整理的相关资料将在此提供,供大家在具体工作中借鉴使用。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

国家明文规定,初级农产品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但这一范畴并不包含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同类产品。具体而言,这些产品包括:

烟叶是一种通过加工各种烟草叶片而制成的产品,根据不同的加工工艺,它又可细分为晒制烟叶、晾晒烟叶以及烤制烟叶三种类型。

烟叶晒制主要依靠太阳光露天进行;而晾晒烟叶则是通过在晾房中让其自然风干;至于烤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则是通过烤房内的烘烤过程制成。

毛茶,即从茶树上直接采摘的新鲜茶叶和嫩芽(亦称茶青),经过吹风干燥、揉捻、发酵以及烘干等一系列初步加工步骤制成的茶叶。

三、所谓食用菌,涵盖了野生和人工培育的各类可食用真菌,这些产品形态多样,既包括新鲜采摘的鲜品,也有经过干燥处理的干品。此外,还包括农民利用自种自采的菌类,通过简单的保鲜、烘干和包装流程,制作而成的鲜货与干品。

四、所述的瓜、果、蔬菜,涵盖了自然界中自然生长以及通过人工栽培所得的各类瓜、果、蔬菜,同时亦包括生产者基于自种自采的原料,通过连续的简单加工所制成的瓜果干制品以及腌制食品(但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不在此列)。

五、所谓花卉、苗木,涵盖的是那些在自然条件下生长以及通过人工培育,且依然维持其自然生长特性的植物。

六、药材,它涵盖了自然界中自然生长以及通过人工栽培获得的草药。这类药材并不包含那些由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过切割、炒制、烘干、烘焙、熏制、蒸煮、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

七、涉及粮油作物,主要包括小麦、稻谷(包括粳谷、籼谷、元谷),以及大豆、杂粮(涵盖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新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实、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等,以及其他各种籽类。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禁止饲养各类活禽、活畜、活虫以及两栖动物,例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

4、此类产品包括光禽与新鲜鸡蛋。其中,光禽系指养殖户自行饲养的活禽在屠宰、去毛后,未经任何切割处理的产品。

动物体内或其附属器官所产出的各类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以及新鲜的牛奶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别涵盖了从农业生产者捕捞所得,经过连续的简单冷冻、腌制以及自然晾晒等初级加工制成的各类产品。

十、林业产品

原木,即指那些经过砍伐的树木在去除枝桠、梢头或剥去树皮后,依照既定规格切割成不同长度段状的木材。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原木与原竹的加工剩余物,包括砍伐后产生的树皮、树根、枝条、灌木枝、梢头以及叶子等。

生漆与天然树脂,源自漆树的自然分泌,其中大木漆系由野生漆树产出,而小木漆则取自人工种植的漆树。

天然树脂,它源自木本科植物的天然分泌物,涵盖了诸如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以及天然橡胶等多种类型。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十二、所提及的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中的农产品涵盖了种子、种苗、树苗、竹秧、各类种畜、种禽、种蛋、水生植物的幼苗或种子(秧苗)、食用菌的菌种以及花卉的种子等多种类型。

初级农产品范围__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涵盖了各种可食用的植物、畜牧、渔业产物以及它们的初级加工制品。具体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种类涵盖人工培育与自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初级产出及其初步加工制品。具体范围涉及: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各种杂粮,例如大麦和燕麦等,均属于粮食作物的范畴。

对这些粮食进行清洗、打磨、去皮、分类包装以及装桶发酵等一系列加工操作,最终得到的成品粮食及其初级产品,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类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类粉、玉米片、玉米粒、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和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制作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以及各式熟制食品,均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各类蔬菜,包括山野菜,以及一些可作为副食的木本菌类植物。

这些蔬菜经过晾晒、冷藏、冷冻、包装以及脱水等多个环节的加工处理。

经过对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以及食用菌进行干制加工,制作出了诸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等各式各样的干菜,还有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蔬菜罐头,包括那些用金属罐或玻璃瓶装,经过排气和密封处理的食品,以及经过碾磨的园艺植物制品,比如胡椒粉和花椒粉,均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经过对新鲜水果(包括各种山野果)的清洗、去壳、分拣、包装、储存保鲜、晾晒以及炒制等系列加工步骤,我们得到了各种水果、果脯(例如荔枝脯、龙眼脯、葡萄脯等)、果仁以及坚果等制品。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以及炒制的果仁和坚果,均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实施花卉和观赏植物的保鲜、储存以及分级包装等系列加工操作,我们得以制作出各式各样的食用鲜花、干花以及晒制而成的药材。

(三)茶叶

茶叶,它源自茶树,包括采摘下来的新鲜叶片和嫩芽(通常称为茶青),以及经过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初步加工工序制成的茶。这一类别涵盖了多种毛茶,例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以及那些混合了各种药物的茶饮和茶制品,均不包含在食用农产品的范畴之内。

(四)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主要包括那些主要用于提取油脂的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例如菜籽(涵盖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将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等原料,经过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工序加工,最终得到的植物油(毛油)以及饼粕等副产品,种类繁多,涵盖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等,还包括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即指那些被用于制备中药原料的植物部位,包括它们的根、茎、皮、叶、花以及果实等。

经过对各类药用植物的根部、茎部、树皮、叶片、花朵以及果实等部位进行精心挑选、细致整理、捆绑固定、彻底清洗、自然晾干、切割处理、蒸制以及密炒等一系列复杂工序,最终制成了片状、丝状、块状和段状等多种形式的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这些初级产品,包括对甘蔗、甜菜等糖料植物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经过对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进行杂质清除、脱水以及干燥等系列加工工序,生产出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这些产品具体涵盖了:天然橡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与熟咖啡豆、胡椒种子、肉桂精油、桉树精油、香茅精油、木薯淀粉、腰果仁以及坚果仁等多种类型。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涵盖了那些未在先前提及的植物种类,包括各类人工培育及野生的可食用植物及其初级加工产物,例如谷物、薯类、豆类、油脂植物、糖分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片、草本植物以及藻类等。

干花、干草、薯干以及经过干燥处理的藻类植物,均被纳入食用农产品的范畴之内。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涵盖了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以及捕捞手段获取的各类家畜家禽及其初级加工制品。具体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涵盖了各种牲畜、家禽,还有人工驯养和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经济动物,比如牛、马、猪、羊、鸡和鸭等。

兽禽爬动物之肉制成品,包括经过屠宰、去首、去足、去皮、除内脏、切割、分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各类肉品,如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腌制肉,以及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类动物,包括兽类、禽类以及爬行动物,其肉类的加工产品,诸如腊味、腌制品、熏制品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蛋类产品,涵盖了包括家禽和爬行动物在内的各类动物的卵,具体包括新鲜蛋品以及经过冷藏处理的蛋品。

蛋类初级产品,通过清洗、脱水、分类、封装以及冷藏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制作出不同等级和封装的鲜蛋以及冷藏蛋。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鲜奶,它源自各类哺乳动物的奶水,亦或是经过净化、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奶制品。

通过对鲜奶实施净化处理、均质化、杀菌或灭菌操作、以及灌装等工序,生产出了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以及花色奶等多种产品。

以鲜奶为原料制成的各类奶产品,诸如酸奶、奶酪以及奶油等,均不包含在食用农产品的分类之中。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经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工序的加工,最终制成了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产品。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涵盖除前述所列之外,可供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它部位,以及昆虫类动物的各类组织。这包括动物的骨骼、贝壳、血液、分泌物、蚕茧以及动物的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涵盖了通过人工养殖和捕捞方式获得的鱼类、虾类、蟹类、鳖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以及海洋哺乳动物等。其类别广泛,包括:

鱼类、虾类、蟹类、鳖类、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以及鱼卵、虾苗、蟹苗、贝苗等。

将水产动物进行整体加工或去除头部、鳞片(皮、壳)、内脏、骨骼(刺),然后进行捣碎或切块、切片处理,这些产品经过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和防腐措施,并进行了包装。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海带的种类繁多,包括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以及莼菜等。

此类水生植物可以是整体形态,或者经过去除根部、边缘和切段等步骤,随后经过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措施以及相应的包装;同样,这些植物也可以是经过晾晒、干燥(脱去水分)、粉碎等工序后进行包装的。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将价值不高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及水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原料,经过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制作成可直接食用的初级产品。例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和海兽油脂为原料制成的乳剂、胶丸、滴剂等系列产品,均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样式一)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初级农产品范围_

(样式二)

_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初级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填制说明

一、填制原则

依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标准样式,确保所有重要信息要素齐全无缺。

2、坚持生产经营主体自我承诺、自行开具出具。

3、鼓励农产品包装上市,坚持最小包装单元开具。

二、填写要求

在填写食用农产品名称时,需同时提供其通用名称和学名。若系车辆混装,则需按不同品类分别开具清单。

重量和数量:在重量方面,我们采用吨和千克作为计量单位。至于数量,则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以头、只、羽、尾、枚、个等单位进行计算。

3、联系方式:填写手机号码,或带区号的固定电话;

4、开具日期:填写年、月、日;

生产者需在合格证上加盖公章,且应确保公章位于证书的中央区域;同时,公章的放置位置不得遮挡承诺条款的文字内容。

6、农产品生产企业若已进行工商注册,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可在省、市、区各级范围内填写;若为其他类型的试行主体,则需具体标注至行政村。

7、编号:生产主体应按流水顺序号填写编号。

三、其他说明:

积极倡导生产者采用电子追踪技术,对产品施加二维码标识,并发放电子证明文件,该二维码既可印制于产品右下角,也可粘贴于该处。

积极倡导生产者将产品商标、认证标志、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印制在合格证明上。

整车运输的散装蔬菜及其他农产品,可以在购销协议和随车清单上附上相应的合格证明。对于活畜禽等农产品,合格证则应贴在动物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上。

4、鼓励生产主体出具合格证时注明购货方或到货地址。

生产主体必须设立一个开具合格证的记录簿,详细记录所开具合格证的数量(即合格证的份数),以及附带合格证的产品重量(或数量)。

《到底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官方最新、最权威的定义》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_初级农产品范围_

《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事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事宜予以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涵盖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取得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各类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制品。这些农业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的耕种、饲养、采摘和捕捞等,同时还包括了现代化的设施农业和生物工程技术等。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采集的,以及经过筛选、去除外皮、去壳、晾晒、研磨、洗涤、切割、冷藏、涂蜡、分类、封装等工序处理,但未改变其本质的自然特征和化学属性的产品。若以这些食用农产品为原料进行食品加工,必须获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

初级农产品范围__ 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法律界定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农产品因其固有的自然特性,展现出与其他食品相异的特性。在选购时,消费者需对产品外观进行初步辨认;购得后,还需经过挑选、清洗或加热等后续加工步骤,才能安全食用。因此,那些通过挑选和清洗等手段,成功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农产品,例如带有泥土、沙粒、虫害以及部分枯萎的果蔬类产品,以及带有水分、泥土、沙粒的水产品,都不属于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污秽不洁、混入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特征异常等情况。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着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职责,这包括对农产品从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后的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工作。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者、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商以及提供储存服务的机构,都应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环节承担相应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系指那些由市场开办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用于销售各类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场所、零售场所(包括农贸市场)等。

根据农业部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号: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治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均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职能。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农产品在进入集散交易场所时,销售方需出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副本或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供产地证明、购买凭证以及相关合格证明。若销售者无法提供上述社会信用代码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则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活动。若无法出示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中的任何一种,市场经营者需自行执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只有通过检测的,才能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各省需根据与农业部门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对接状况及监管实际情况,合理提升市场准入标准,并规定对于不能出示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的运营者需实施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只有检测结果合格的商品,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出示相应的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合格的证明材料。

商场、超市以及便利店等场所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必须设立一套进货查验记录体系,详细记录供应商信息以及所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各项具体内容。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在销售畜禽产品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法提供检疫证明并附上检疫标识。然而,由于农业部门尚未制定相应的检疫规范,因此存在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的情况。

在销售猪肉产品时,必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且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在销售进口的食品农产品时,必须出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在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位或柜台上,必须清晰地标出必要的详细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来源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关键信息。同时,产地信息应精确到市县级别,或具体到农场名称。

(三)在必须标注的信息之外,销售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添加其他标注内容。

销售涉及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相关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时,必须在标签上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标识。

关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问题,应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开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需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以供进场销售者使用,这些单据可充当销售者的销售记录,以及其他销售者进货核对的凭证。同时,也倡导零售市场开办者制作统一格式的销售单据,供进场销售者使用。此外,还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运用电子销售单据等信息化工具,来履行销售者进货核对的职责。

在充分考虑各类销售者具体状况的基础上,我们需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策略,确保销售者履行其职责。对于规模较大的商场和超市,我们建议它们运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技术手段,构建一套完善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检查记录体系。针对那些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以及农贸市场等销售者,我们可以通过贴上票据、签署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方式,确保实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我们也鼓励他们利用信息化技术来收集和保存所售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需将农产品食用质量监管的抽样检测工作纳入年度检验检测计划之中,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定期的或临时的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然后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强调针对性,依据食用农产品的季节性、地域分布及品种特点,结合各类果蔬、畜禽和水产品的特性,评估其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进而分类实施监督抽检,并将此作为监管执法的关键措施。

强化快速检测任务,鉴于食用农产品新鲜、易腐烂且流通频繁的特性,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技术快速、便捷、易操作的优势,迅速定位并妥善处理存在问题的农产品。需增强快速检测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力度,监管部门应使用这些设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符合条件的县级或区级监管部门需配备高效检测车辆或功能较为完备的快速检测装置。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销售商、仓储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相关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并构建相应的信用信息档案。这些档案中需详实记录各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并依照法律规定,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同时确保信息的实时更新。

强化信息搜集工作,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搜集体系,确立搜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搜集标准。同时,需强化信息透明度,设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机制,明确公布权限、流程及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家实施信用等级划分,并设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失信名录。对于信用记录不佳的商家,将提高监管检查的频率;同时,对于在集中交易市场中从事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开办者、销售者、仓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们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他们的个人信息纳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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