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票据,人们最先想到的通常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许多单据凭证同样能够用于抵扣增值税。现在就请跟申税小微一起,对这些可抵扣的凭证进行梳理。
01 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上填写的税款金额,允许从销售税额里扣除。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令691号发布,第八条第一项有明确规定
0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明的增值税金额,允许从销项税额里扣除。
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以691号令发布,其中第八条第二项有相关规定
03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买农产品时,如果没有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么进项税额要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价格和扣除比例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买价格,包含纳税人在农产品购买凭证或销售单据上填写的金额,以及依据法规支付的烟草税额。若采购的农产品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则该金额不用于抵扣进项税。
政策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文号为691号,其中第八条第三项有相关规定
04 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国外组织或者私人买入工作、协助、知识财产或国内的不动产,依据税务机构或代收代缴人提供的缴税单据上标明的增值额,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申请抵扣进项税的,需要备齐书面协议、支付凭证和外国组织的对账单或发票。如果文件不完整,其进项税不能从销售税额中扣除。
政策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由国务院发布,文号为691号,其中第八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
0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方开具的含税车辆购买单据上填写的进项税金,允许从销售环节产生的税额中扣除。
需要注意: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遵循“单台车辆对应单张凭证”的规则,每台汽车只能获取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能记录一台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位,需依据购买者具体情形进行填写。倘若购买者意图抵扣增值税,此栏必须填入购买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倘若购买者为自然人,则应填入其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16〕36号,其附件1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第九条
06 道路、桥、闸通行费
过路费、过桥费和过闸费,是由相关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设定并征收的,用于支付道路、桥梁或隧道通行的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开始,对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用于道路、桥梁以及闸口等设施通行的费用,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有如下具体处理方式:
纳税人缴纳的过路费,依据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标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口过路费,可依据收到的发票上标明的缴费数额,通过特定公式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过桥或过闸的费用能够抵扣进项税金数额等于该费用票据上标明的数额除以一加五的百分比乘以五的百分比
客户若从事收费公路的运营管理,可由管理者提供征税发票,该发票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规定;客户若选择预付通行费用,可通过ETC服务机构获得不征税发票,此类发票不具备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资格。
政策参考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内容,该条款为相关政策执行提供依据,具体条款内容可查阅相关文件原文
这份由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公告,即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其中第二条内容是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事宜的规定
07 旅客运输凭证
购买国内客运服务时,纳税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暂时按照特定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获得标明乘客身份资料的航空运输电子票据记录的,依照以下公式核算进项税额:
航空客运收入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票价与燃油补偿费之和,除以,百分之一百零九,再乘以,百分之九
获得标明乘客身份资料的火车票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数值为: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获取载有乘客身份标识的公路、水路等类别客票的,依照以下方法核算进项税额:
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不同客运方式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票面价值除以一百零三点,再乘以三个百分点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文件,第六条内容为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