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全面监控。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充实,注重从源头进行治理,加强从源头到市场的管理;注重覆盖所有环节的监管,加强整体的治理方式;注重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管理,加强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注重绿色和优质,加强品质的提高;注重严格的监督,加强责任的落实,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质量安全风险的处理方式以及标准的制定、生产销售的全面监管措施,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
源头管理是农产品品质监管中最为重要、花费最少的方法。必须从初始阶段加强控制,健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合理预防潜在问题,这样才能够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完善风险监控和危险评价体系。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清晰国家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机构需拟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方案,同时针对关键地区、核心农产品种类实施质量安全危险监控。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依据国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规划安排,参照本地区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拟定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执行计划,并且要上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县以及县级以上区域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确立了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的体系,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提出风险评估的参考意见,同时形成了风险评估信息的交流办法,并对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范围进行了具体说明。
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又清晰界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涵盖内容,具体包含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标准、使用界限、施用方法、施用量、安全间隔时间以及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生产过程监管、储存方式、运输规范,农产品中关键成分的指标体系,涉及屠宰畜禽的检验流程,以及所有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强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标准需顾及风险评估,并采纳生产者、消费者、相关部门及协会的意见,确保消费安全。标准应依据科技进步及安全需求,定期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健全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与品质评定机制。现行《农产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建立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体系,规定市县级农业主管机构需联合同级生态、土地部门制定生产源头监管方案,强化农产品生产环境核查、监管及品质评定任务。农业行政部门要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合作,按照确保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参考农产品种类特点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的成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规的要求,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方案,提交同级政府批准,然后执行。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允许在指定的农产品禁种区开展种植活动,也不得进行养殖、捕捞或采集相关农产品,同时禁止在此区域建立农产品生产设施。个人和机构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能向农产品生产地排放废水、废气,也不能倾倒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用水以及用作肥料的固体废弃物,需要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物质,直接关联到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涵盖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种类。为了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者需要科学且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以避免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从事农业投入品制造、销售、应用的相关方,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对包装材料与残余物进行回收,并实施妥善处理。
二、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了社会方面的关注,确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紧密配合,落实从农业生产源头到民众食用的整体监管,增强农产品安全与质量的法律保障。
将农业生产者纳入法规规范范畴,达成农产品产销各方全面覆盖的目标。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业生产者纳入法规规范范畴,达成监管涉及各方全面覆盖的目的,紧密结合我国“土地分散农户多”的基本特点,对农业生产者服务与管控同等重视,清晰规定农业技术支持等组织需要为农业生产者等农产品产销方提供农产品检测方面的技术支持。农业生产者需对自身种植养殖的农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承担责任,政府提倡帮助农户在售卖农产品时提供质量达标保证书。农民合作组织及农产品行业团体等应及时为组织内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制定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完善农产品安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
推行农产品安全达标证明制度。新《农产品安全法》清楚要求执行农产品安全达标证明制度。达标证明是农产品离开产地、进入市场、质量追溯的关键依据,借助达标证明能够了解产品名称、来源地、生产方、保证事项、保证依据等资讯。实施合格证制度,旨在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全程监控。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单位、合作社及购买农产品者,必须依照要求在售卖的农产品附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记,承诺不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及其他物质,且常规农药兽药残留符合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完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核查等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需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工作的指导帮助,强化日常监管检查。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能够减轻监管部门的任务量,提升农产品生产者的诚信度和责任感,同样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完善追溯机制。该机制旨在记录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阶段信息,确保来源明确、去向清晰、责任落实。通过此举,可全面监控农产品质量,有效防控相关风险。根据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规定对纳入追溯范围的农产品执行管理措施。国家农业主管机构需与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协作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联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规范及管理清单由农业主管机构联合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拟定。国家倡导具备信息处理能力的农产品产销主体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记录并保存生产、购销等经营信息。
新增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规范。强化农产品冷链物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职责,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扶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建设,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准则和监管支撑体系,确保冷链物流农产品运行顺畅、高效、安全、便利,增加优质市场供应。从事农产品冷链运输的从业者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积极推动冷链技术的革新和实际运用,严格把控质量安全环节,落实对冷链运输的农产品、包装材料、运输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检测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农产品在冷链条件下的安全与质量。
最新增加了针对网络农产品销售的质量安全规范。这些年,线上销售渠道已经成为很多商品拓展市场的重要途径,农产品也在此列。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农产品,同样需要严密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其品质。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指出,从事农产品买卖的企业或个人,若选择利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就必须遵循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产品安全义务,确保所售农产品满足质量与安全指标。同时,网络平台上的服务提供方也需依照法律,强化对农产品交易参与者的监管。
三、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
现代经营方式是为了取代旧式的经验管理而设计的,它主要强调采用规范化的品质安全措施,普及高效的安全作业手段,以此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状况持续改善,不断进步。
完善农产品安全信誉系统,目前我国该系统尚不完善,部分生产销售者缺乏诚信观念,伪造售卖、违规使用生产资料、违法添加禁用物质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县及县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需强化农产品安全信誉架构的构建,要为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主体建立信用档案,里面需收录其受到的行政惩戒等资料,同时要促进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实际运用和规范管理。事实证明,完善农产品安全信誉架构,对于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督至关重要,同时对于维护民众生命健康、推动农业实现转型与结构调整十分关键,有助于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诚信及自我约束观念,有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有助于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
新闻媒体需要主动加强农业安全公益信息的传播。农产品品质安全是公众高度关注的议题,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关键引导者、信息扩散者和促进力量,已转变为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协同管理中的关键角色。最新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新闻媒体有责任实施农产品品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的公益传播,同时要对社会上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态度中立。新闻媒体有责任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益宣传,同时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这两项任务都是新闻媒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行业协会要及时给予生产技术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政府部门强化监督外,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农户等各方协作,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与农产品质量关联紧密的社会组织,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要迅速为所属成员供应生产技术方面的指导,同时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规则,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机制,并且要强化自我约束的管理。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主动给予农产品检测方面的专业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是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关键技术,属于一项难度高且专业性强的工作,对于提升农产品安全水平具有核心意义。新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需要强化对农产品生产销售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的教育。国家倡导学术单位及教育组织施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指导。农业制造公司及农民合作团体须按照品质管控准则,自主实施或聘用检测单位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进行验证;若经验证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规范,须即刻执行控制手段,且禁止售卖。农业技术传播等团体须为农业生产者等农产品经营方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协助。
设立农产品品质安全申诉通报机制。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需广泛号召社会各界介入农产品品质安全维护,提倡民众监察与公众监督,致力于塑造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协同管理框架。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指出,政府倡导消费者组织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揭发、检举违反该法的行为,或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政府农业主管单位需设立农产品安全质量申诉受理机制,公布申诉受理途径,接到申诉后要及时办理。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要转交具备处理权限的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对话机制。这种对话属于非强制性的管理方式。将民主协商以及服务意识融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中。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指出,若农产品在产销环节中出现质量风险,且未迅速处理,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管理部门有权约谈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方面必须即刻行动,落实改进措施,以根除潜在问题。对于监管农产品安全与质量方面工作不达标且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行政首长,上级政府有权启动对其的正式谈话问责程序。
制定农产品安全紧急事件应对方案,有助于事先防范,及时处理此类事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尽可能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民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国家农业主管机构需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拟定全国性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该方案须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计划保持一致。各地方政府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应对计划。农产品质量出现安全问题时,相关责任方需立即实施管控手段,并迅速向当地乡镇行政机构及县级农业主管单位等汇报;接到汇报的部门须依据农产品安全应急方案进行快速处置,同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呈报。若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则需依照法规向国家层面及其相关部委进行上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禁止掩饰、误传、延后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也不可以藏匿、捏造、销毁相关材料。
四、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
自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积极推动农业的生态化进程,着力培育高品质的无公害农产品,这些绿色无污染的农产品供应量稳步提升,能够更好地满足民众对于健康环保食品的期待。
倡导并促进生产生态优良的高品质农产品,当前阶段是推动经济与社会整体向生态化方向迈进、构建人类与自然融洽共存式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业领域正迈入加速实现生态化升级的新阶段。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应时代发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定义,强调国家推动、普及农产品规范化生产,提倡并协助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严禁生产、售卖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提倡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运用环保种植方法和全过程监管措施。好品种是农作物实现高产优质的关键,也是推动农业进步的重要条件,同时运用环保种植方法和全过程监管措施,则是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基础保障。最新农业产品安全质量律例明确,国家提倡并帮助农业产品买卖从业者挑选优良特色作物种类,运用生态友好型栽培方法和整体质量监管措施,制造出生态级优良农产品,推行分类评定,增强农业产品水准,塑造农业产品市场标识。
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措施。地理标志农产品,指的是源自特定区域的农产品,其品质及相关特征主要受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的影响,并以地域名称命名的独特农产品标识。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若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农产品标准,相关生产经营者有权申请采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不能擅自使用农产品质量标识。国家强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助于维护产地环境,实施绿色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牌效应,在推动乡村特色产业进步,提高农民收入,继承传统农耕文化,支援脱贫减贫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作用。
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工程,提升生产环境。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典型,树立一批榜样,让先进做法能够学习、能够参考、能够模仿、能够普及,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办法,致力于农产品基地的完善,推动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进行,提升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实施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有助于示范单位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主动性,并且能够显著降低管理费用。
五、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
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生产、加工、消费各阶段与食品安全法有效对接,全面加大了对所有违规行为的惩处强度。
农产品生产销售者必须对产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好产品既要靠生产也要靠管理。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生产销售者要对自己售卖的农产品安全负责。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章和产品安全标准来开展业务,诚实经营,欢迎公众监督,履行社会义务。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将“农产品生产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列为一条规定,目的是为了更加突出农产品生产销售者的首要责任。
处罚标准全面上调,引入“拘留”作为惩戒手段。依据“最重惩处”标准,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幅度提高了所有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同时针对大型经营者和普通农户实施差异化处罚,设定了不同的惩戒等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若在经营活动中应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相关物料,或者掺入了有毒有害的成分;售卖了含有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杀虫剂、兽药及其他化学成分的农产品;售卖了病逝、中毒身亡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若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价值低于一万元,将处以十万元到十五万元不等的罚款;若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价值超过一万元,则罚款金额将按其价值的十五倍到三十倍计算;对于个体农户,将处以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若有经营许可,将予以吊销,并且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相关人员处以五天到十五天的拘留。
完善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的联动机制。执行农产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的联动工作流程,是依照法律惩办农产品安全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公众健康与生命财产权益的关键法律措施。新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地区的农业、市场管理等相关机构在察觉到农产品安全违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时,必须迅速将案件转交公安机构处理。涉及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迅速核查;如认定存在犯罪行为须承担刑事后果,则应启动侦查程序。对于依法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须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转交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机构,这些部门须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请求农业事务、市场监督、环境保扩等单位给予检验结果、评定看法以及配合对问题农产品实施无公害化处置等支持时,相关单位必须迅速响应并给予配合。
强化基层管理职责。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核心在地方。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重了地方管理职责,增强了地方管理水平,规定了乡镇政府必须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督职责,配合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同时提倡和帮助基层群众组织建立农产品安全信息员工作体系。这项政策有助于增强乡镇的监督水平,为基层农产品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近些年,各地都在强化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所有负责“菜篮子”产品生产任务的乡镇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国家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镇农产品安全网格化措施,目前已经安排了7.6万名乡镇监管人员以及42万名村级辅助管理人员。

作者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徐景波
来源 | 中国食品安全报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