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4 23:01:29 次浏览
    • 电话联系TA

      -佚名

  • 信息详情

点击上方 税海涛声

获取财税实务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机构、地方税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管理部门: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体系,去除了13%这一档次的税率,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包括粮食,自来水供应,暖气供应,石油液化气供应,天然气供应,食用植物油供应,冷气供应,热水供应,煤气供应,居民用煤炭制品供应,食用盐供应,农机供应,饲料供应,农药供应,农膜供应,化肥供应,沼气供应,二甲醚供应,图书供应,报纸供应,杂志供应,音像制品供应,电子出版物供应。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并非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况,那么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要是得到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应该按照专用发票或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金额来当作进项税额;如果是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要用专用发票上显示的金额乘以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再比如获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也应当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标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乘以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过渡阶段,企业购买用于制造或委托加工适用17税率商品的农产品,其抵扣金额保持以往标准,没有调整。

(三)要继续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测算扣除工作,对于已经实施测算扣除的纳税人,需要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领域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测算扣除措施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测算扣除措施推广到更多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来操作。相关文件第四条中第二点所载明的扣除比例调整为11,第三点所列的扣除比例则依据该条第一点及第二点所载规定执行

从批发、零售等渠道买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蔬菜,以及某些新鲜的肉和蛋类,并且获得的是普通发票,这些发票不能用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这些农产品既会用于生产或销售适用17%税率的产品,也可能用于生产或销售其他类型的产品或服务,因此需要将用于前者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用于后者的分开计算。未分别计算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税额确定,或者依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显示的农产品购入价格,再乘以11%的扣除比例来得出。

六方面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本通知提及的销售发票,具体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养的农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因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附件二所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百分之十一,出口商品适用的退税率,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出口时间确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如果进货时已按13%税率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率为13%;如果进货时已按11%税率缴纳了增值税,那么出口退税率为11%。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退税率为13%。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的各项规定,若与本通知中关于增值税税率、扣除比例以及相关商品具体项目的规定不相符,则应以本通知内容作为最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新鲜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失效。

各地需充分认识简化增值税税率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分工。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实施阶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政策解读,确保简化税率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如遇困难,应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 地理位置
  • 您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