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会将新型经营主体归类为多种类型,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一种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是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遵循自愿结合、民主决策的方针建立起来的新型合作经营体。它以互助为宗旨,旨在克服个体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的弊端,同时借助技术及资本的协作,推动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发展。
第二种群体,以专精农业为业的人家。他们专注于某类农产品培育,生产量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具备专业化的种植养殖能力。不同地区对于农业专业户的界定不尽相同。当前众多此类农户,即便生产范围持续拓宽,但在专业化与集约化方面仍显不足,甚至管理方式相当守旧、随意,难以达到新型农业主体的普遍要求。
第三类,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源自欧洲和北美地区,在中国大致相当于规模较大的专业种植养殖户的进阶形态。这类农场在建设上没有固定的规范,但它的根本特征和主要意义比较明确。通常来说,家庭农场指的是农户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进行劳动,开展大规模、高效率、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活动,并且农业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作用
新型农业的经营实体以释放生产能量、提升农业生产水准和成效为目标,以革新农业的经营机制和体制为核心,在维系和巩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同时,主动建立新的农业经营的管理架构,在确保国家主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迅速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