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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会员单位开户问题及非法经营,合同在哪?违反多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30 09:03:3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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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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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会员单位开户有问题.合同在哪?那份亲笔签名的合同放在何处?会员单位办理开户事宜期间,工作人员始终没有说明潜在风险,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仅通过网络远程方式就为我办理了开户手续,该开户合同或协议缺乏合法性,触犯了《合同法》第52条,包括(1,因重大误解,2,使用了欺诈或胁迫手段)隐瞒了关键信息,也违反了《民法》第58条(例如,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本身就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怎能存在合法的合同?)

控诉贵方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你们声称的现货交易已经触犯了国务院第37条、第38条以及第74条111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规定,不可以将任何权益分割成相等的部分进行公开售卖,不可以运用集中交易模式来达成交易,不可以让权益依照标准化的交易单位持续展示进行交易,权益的持有者总数不可以超过200人,不可以使用集中交易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买卖,这些都是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中明确禁止的,不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模式来达成交易,不可以让权益依照标准化的交易单位持续展示进行交易,任何购买者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之后卖出,或者卖出之后再买入的时间间隔必须不少于5个交易日,新设立的交易所,如果不是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需要获得联席会议的书面意见反馈。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所描述的操作方式包括,通过柜台进行做市商模式的集中交易,借助交易软件实现电子化价格撮合,并开展预付款(保证金)形式的交易活动,同时运用交易软件向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发布持续性的交易报价,利用标准化的合同条款明确交易标的物、价格(由交易软件实时展示)以及结算流程,每日对客户账户的风险状况进行即时评估,当客户实现盈利而公司发生亏损,或客户遭遇亏损而公司获得收益时,双方实际进行的交易是标准化合约或其产生的盈亏,同一种类的交易产品采用T+0的交易机制,允许在一天内对同一品种进行不限次数的交易,这种交易属于“持续挂牌交易”,而“持续挂牌交易”的T+0买卖操作最小时间间隔不足五天,此类交易是一种不涉及实物交割、缺乏实体市场、没有竞价过程、无需物流运输及仓储服务的虚拟性零和博弈,参与者参与此类交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价格波动获取套利收益。主要围绕标准合约进行买卖,参与者能够通过解除仓位来结束交易,不涉及实际商品的交付或者无需履行交货义务,解除方式与期货交易相同,名不副实,8,原油业务必须获得预先批准,但吉林农产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的营业执照上并未包含原油经营权限,触犯了商务部2006年第24号令颁布的《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没有银行三方存管,这种模式本质上属于对赌平台,表面看客户交易过程顺畅,实际上彼此是竞争关系,实际上侵占了客户资金,参与交易标的定价讨论,这根本不是投资,纯粹是投机,还有所谓的第三方监管,包括你们常说的为了强调资金安全、符合法规形式以及企业自身实力等理由夸大第三方监管作用,请说明,第三方具体指哪一方?你们只是银行与网上签署的“E商贸通”协议中,为顾客提供的一个名义位置,你们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仅作为清算之用,仅限于清算用途,在此账户上会扣除服务费,价格差异,仓储费用,持仓成本,至少从目前的情况和实际操作来看,投资者的资金是直接进入你们吉林农产品交易公司的系统,不会传递给任何其他中介机构,这种现象该如何说明?资金划转的流程首先是客户向公司下达指令,接着需要公司审核批准才能进行转账,此外每日转账金额不能超出当日允许的额度,由此可见我的交易资金由公司负责监管,而做市商的运作方式可能触犯聚众赌博的法律规定,具体表现为召集三人以上参与赌博,从中抽取佣金且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

强制了结存在疑问,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利用欺骗或强迫方式达成协议,危害国家权益;通过暗中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借助合法外壳,隐藏非法意图;危害社会公共福祉;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硬性条款,进行虚假宣传,符合诈骗罪中的伪造事实,其根本动机是为了赚取客户交易中介费、资金占用费或利息,凭什么可以随意强制平仓,难道仅凭你们一句话就成立,我们就必须接受吗,合同法或协议中是否有明确规定。我完全没看过任何合同文本,这不是欺骗行为吗,不是诈骗吗。你们就这么公然把我的钱财据为己有。

依据国家行政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法规》第6章条款明确指出:成立期货市场平台,需经国家金融监管单位核准。未获国家批准或监管单位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建立期货市场平台,亦不可以任何方式策划期货交易及关联事项。此次交易中,贵方与会员单位未获国务院或监管机构许可,也未征得本人同意便进行期货交易,这是显而易见的,构成非法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之规定:犯罪者攫取的所有非法所得,必须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受害者合法的财产,应即刻归还;违禁品及犯罪工具,需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现货市场三宗罪

一、涉嫌非法经营

你声称自己是正规机构,那么请问你以地方批文的名义,实际从事的业务内容是什么?你声称拥有现货,那么请问你的交易行为是否真正符合规范?

规范化的合同当天结算,在公开市场上集中进行买卖,货物要在未来才交付,运用保证金进行杠杆交易,同时可以进行对冲操作,这难道不是期货的交易方式吗?

你们进行交易的主要意图并非真正交割实物商品,而是通过买卖赚取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交易的核心作用并非推动商品在市场上的流转,而是作为一种投资手段,这种交易模式完全契合期货市场的本质特征。

你们被称作现货,实际上却从事了三十八号文件中明确禁止的活动,本质上是在交易期货,但你们并没有经营期货的资格,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许可,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更不用说作为会员单位,你们是否具备经营白银、原油业务的权限,你们同样缺少期货经营所需的资质!

这足够证明你们涉嫌非法经营。

二、涉嫌合同诈骗

1、我们的资金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存管

按照契约规定,款项交由第三方保管,但实际上,钱款并未在金融机构托管,而是划拨到了贵方账户之中!倘若贵方具备三方托管,请要求银行提供书面文件,并加盖官方印章,贵方是否敢于提交?银行是否敢于出具?

你们胡乱接纳会员机构,会员机构又拉拢分销商和中介,这些行为得到了谁的许可,他们又具备哪些条件从事商业活动。

你们并未依照合同规定开展白银、原油的交割业务,全程都是凭空操作。

没有白银、原油的库存,也没有白银、原油的卖方,仅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通过软件进行博弈,资金在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流转,没有任何第三方介入交易。仅是会员单位每月与平台进行清算,逐级分配收益。

4、会员单位通过控制软件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白银、原油价格既不参照国际市场行情,也不是由参与者集中议价,而是由合作机构借助系统与参与者进行逆向交易;当受害者打算提现时,合作机构利用系统使其立刻被强制平仓,导致无法提现。这些全是你们的隐秘操作。

5、误导受害者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者爆仓资金亏损

经由教育工作者在即时通讯软件上或通过声讯渠道发出交易指令,造成客户重大财产损失,即所谓的仓位,最后将其吞并。

会员单位故意隐瞒平台未获批准的情况,伪造了涉及第三方保管、白银及原油正常交易的虚假协议,通过操控交易系统使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意图夺取客户持有的仓位,非法赚取了巨额财富。

这些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三、涉嫌集资诈骗

1、你们违反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有意提高借贷比例和交易成本,相关费用标准未获价格监管机构或行业主管单位批准。

你们借助大众传播工具,大肆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和利息,却从不提及任何潜在危险,以此引诱他人参与投资活动。

这些已经涉嫌集资诈骗!

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主管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若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破坏市场秩序,出现以下情形,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没有得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各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经营行为。

诈骗集团成员反复强调“即时”买卖,然而,这种交易根本不涉及标的物的交付,也缺少现货交易特有的物流、配送和保管环节。买卖双方都要承担高额的过户费、价差税,并且还要缴纳隔夜成本。这类交易实际上是利用信用进行买进和卖出的非法期货操作,严重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

从事违法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平台,国家商务部从未批准任何机构平台能够经营原油,或经营成品油。

二、资金缺乏监管

资金未实施银行中介监管,所谓中介即投资者与证券商之外的托管机构——银行,为互不相识的交易双方设立资金流转渠道,确保交易款项结算,资金直接划入交易平台账户,我以建行查询交易记录,款项直接进入吉林农产品公司账户,国家已有明文要求实施中介监管

三、虚拟交易

你们违背了原油交易的协议,进行的完全是虚假交易!根本没有实际的原油库存,也没有原油卖方,仅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通过软件进行博弈,资金在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流转,没有任何第三方介入交易。仅是会员单位每月与平台进行结算,逐级分配利润。

四、违规开户

依照国家有关期货现货交易的法律条文,开户者必须亲自签署《风险说明书》、《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才能办理开户手续。然而你们仅收集了个人身份信息,并借助QQ通讯,便在网上代办交易账户,此行为属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五、隐瞒风险,加大杠杆

投资人并未被告知,仅凭少量资金就能运用五百倍杠杆交易,完全缺乏必要的警示,致使他们面临极端的潜在危险。

六、设置骗局,虚假交易

油价并非参照国际市场,也不是由参与者集体议价产生,而是会员借助系统软件,与投资方做相反交易,本质上是一场博弈,走势完全被你们操控。在关键数据公布时,还利用网络中断,交易冻结,点差扩大等手段,令我们损失最大,你们获利最丰,我们亏掉的正是你们赚到的。你们借助后台管理,通过所谓的讲师指导等内外配合,操控交易系统等办法联手实施欺诈,这完全触犯了38号《国务院关于整治各类交易市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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