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程中许多人心存侥幸,通过不开发票的销售额逃税,或者借助未开票的销售额制造的“富余票”虚报骗取钱财,这种行为极易被查处并受到处罚。一旦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更严重的是,偷税和虚开发票都可能触犯刑法。
首先给大家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7年到2022年,江西省万安县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他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还是利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广东省惠州市、东莞市等十五家企业,开具了六千三百六十四万元的虚假销售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收取“开票报酬”。他通过下游公司支付高额的“开票报酬”,把全部买来的虚假发票都用于公司进项税额抵扣,用这种手法骗取了国家的税收款项八百五十四万元。陈某为了不让虚开专用发票的事情败露,他通过亲戚和熟人的名义,连续开具了1548张假的材料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发票都是用在他自己的公司进项上的,虚开的总金额达到了1.37亿元。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

各位企业家需留意,切莫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票据。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立案追诉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
从2022年5月15日开始,涉及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案件,即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情形,其立案依据调整为,虚开税额需达到十万元或以上,或者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到五万元或以上。
早些时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立案依据,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内容来确定的,其中明确要求虚开的税款总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
参照比较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起刑金额从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数额翻了一倍。

金税四期正式启用后,企业库存信息变得更为公开透明,一旦公司存在开具发票的不当行为,税务部门会立即致电沟通,并可能安排现场核查,因此,绝不能触碰“虚开”这条法律底线。
倘若公司承受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负担过重,经营者们应当掌握税收法规,帮助组织实现恰当的税务节省。
在西部发展区域、民族聚居地带以及革命老区,国家均对地方政府实施税收方面的扶持措施,个人经营主体或小规模工商业者能够申请按核定方式缴税,核定的整体税负不超过百分之四;此外还能获得地方财政的补助,这些政策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