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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执法模式,公布5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5 00:01:2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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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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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从而提升执法效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所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创新性地采用服务型执法模式,推行“教育在先、规范在首、处罚在后”的执法理念,持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更加公平且透明以及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察右后旗某批发市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

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批发市场,进行例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市场销售的胡萝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295%,大葱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233%,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该商户提供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应商资质证明及快速检测报告,经查,该商户确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清晰说明产品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户依法作出处理,发布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通告,通过电话通知供货商上述产品不合格信息,要求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督促其进一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二:察右前旗某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瓜子案

在察右前旗市场监管局针对某生鲜超市所开展的监督抽检过程当中,发现了该超市所销售的散装原味香瓜子,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呈现出严重超标这一状况,检测值达到了1.4g/100g,超出相应国家标准限值75%。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可知,问题根源存在于该超市员工在产品销售进程里,把不同进货批次以及不同生产日期的瓜子进行混合存放以及销售这一行为上,进而致使产品在经营环节出现了油脂酸败的情况,该行为直接致使了食品安全隐患的产生。因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规定相关食品安全,所以已对该超市这样处理它的违法行为,即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该超市建立制度完善的袋装食品批次之管理。

案例三:商都县某食醋生产企业产品不合格案

4. 后续该企业呈上了整改后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以此证实其产品质量已然符合标准要求。综合考量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这一情况,以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此类因素,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作出对其的处理,这体现出执法工作包含宽容和审慎的原则。

案例四:卓资县某食品加工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然而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25年1月18日及2月3日,这成为典型的“早产食品”。而此类行为,违反关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还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为那家店的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的产品还没有流入市场,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还要求其严格去执行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案例五:丰镇市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免罚案

丰镇市市场监管局于某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里,发现某超市所售生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出标准百分之七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之际,该超市给出了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供应商资质证明和销售台账,能明明白白说明产品来源,证实其并不知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讲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就能够免予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凭借这一规定,依法给其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此同时,还要求它进一步强化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

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至关重要,关系到切身健康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此时的第一道关卡,对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需求意义重大,要知道“民以食为天”。当事人于农业生产进程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较薄弱,诸多规定要求比如安全间隔期等未被严格落实运用,最终导致上市的农产品不符质量安全标准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会始终牢记食品安全乃是重于泰山之事,坚持“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从农田直至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会继续深化服务型执法改革,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乌兰察布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 执法案例_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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