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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免税范围及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2026-01-28 00:04:35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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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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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开展种植业,从事养殖业,进行林业活动,投身牧业经营,参与水产业劳作的单位以及个人所产出的初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2.初级农业产品,农产品,那就得是属于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里的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中的第三十五条里面的第一个项目 ,。

3.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是由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号为财税字〔199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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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属于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自2014年月日起,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九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百分之十三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

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其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那么就按照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

【享受条件】: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首先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具编号为财税〔2017〕37号,其中的第二条,没错。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变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之中的第二条,以及第三条 。

4.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其发布年份为2019年,该公告的第二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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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为,被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之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有这样一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是以购进农产品作为原料来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这部分纳税人被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于其购进的农产品而言,不管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都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去抵扣。

从2013年9月1日开始,各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另外计划单列市的税务部门,能够去和同级的财政部门进行商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身的特点,挑选部分行业来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试点纳税人能够运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选用成本法,且能采用参照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

【享受条件】:

农产品,应当是被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也就是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之中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若是以农产品作为原料来生产货物的,在当年1月15日之前(2012年这一情况是7月15日之前),或者是在投产之日开始计算的30日之内,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且要提供有关资料。

对试点纳税人而言,若购进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此情形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那些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之际,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政策依据】:

1.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为财税〔2012〕38号。

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所发布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3〕57号 。

3.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所发布,其文号为财税〔2017〕37号,其中的第二条 。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其文号为财税〔2018〕32号,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 。

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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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之下,有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此为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来从事畜禽饲养,对于纳税人而言,其回收之后再进行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范畴,是免征增值税的。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被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之中名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那种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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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针对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这种经营模式来售卖畜禽在有关增值税方面问题所发布的公告,此公告编号为2013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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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售卖本社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被视作农业生产者销售自身生产的农产品,从而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那样去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是经过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政策依据】:

1.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它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文号是财税〔2008〕81号 。

2.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为财税字〔199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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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2019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是允许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之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中,要是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那就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10%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 农产品应是被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之中的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其设立与登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它叫农民专业合作社 。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2.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签发,文号为财税〔2008〕81号的那个通知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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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有关优惠内容呈现为,存在从事蔬菜批发的纳税人,其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同时,存在从事蔬菜零售的纳税人,其销售的蔬菜也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构成副食的草本、还有木本植物之中,那些可当作副食的,才被叫做蔬菜,这里边涵盖了各类蔬菜,以及菌类植物,还有少数能当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另外经过挑选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清洗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切分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晾晒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包装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脱水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冷藏这一工序的蔬菜,经过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算在内。蔬菜的主要品种是依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来执行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对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文件编号为财税〔201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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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为从事农产品批发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为从事农产品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条件】:

能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说的是猪、牛、羊、鸡、鸭、鹅它们,还有其整块的或者分割而成的鲜肉,以及冷藏的或者冷冻的肉,另外还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这类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则是指鸡蛋、鸭蛋、鹅蛋,这其中涵盖鲜蛋、冷藏蛋,以及针对它们进行破壳分离后得到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

【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发布的关于针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标号为财税〔201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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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一直到2020年12月31日,针对边销茶生产企业所销售的自身生产的边销茶,以及经销企业所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享受条件】:

边销茶,是指主要原料为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经过发酵工序,再经过蒸制工序,还经过加压或者压碎、炒制工序后,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适用企业只是针对于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者乃是经销企业,而生产企业仅仅指的是列名企业,这般说来。

3. 对于纳税人而言,其销售那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要是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么就应当把专用发票追回之后,才可以去申请办理免税事项。但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办法追回的情况,那就一律按照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而不给予免税待遇 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维系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持续施行状态的公告》(2019年第83号) ,这里的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着特定的延续相关规定且以该公告形式来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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