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月7日,有记者从农业农村厅获取消息,在近日,农业农村厅对2024年农资打假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予以了通报。在2024年,四川省各个级别的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资制假售假、农兽药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显著问题,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资市场秩序进行了维护,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自贡市贡井区,有一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生产饲料时,没有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要求,从而引发了案件。
2023年那1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的农业农村局收到了一份函件,这份函件是《关于对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至12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的函》,其中提到四川一家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58肉兔配合饲料”监督抽检不合格,还有该公司生产的“肉羊配合饲料”也是监督抽检不合格。于2024年1月29日,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四川某农牧高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的“558肉兔配合饲料”,共计100袋,货值金额为820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7日的“肉羊配合饲料”,共计25袋,货值金额为2550元。对涉案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342元、罚款75250元的处罚。
案例二:
南充市嘉陵区,有这么一个淘宝网店,其经营的是那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才行,然而却没有经过审查批准就进行生产的兽药,涉及到了相关案件。
2024年4月,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群众称在某淘宝网店购买了“盐酸土霉素”“阿莫西林”这两种兽药产品,群众收到后在网上搜不到生产企业信息,怀疑这两种兽药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经调查,该两款兽药外包装标注的兽药批准文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该大队认为其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因为那个淘宝网店,上述两款兽药的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它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办。经过侦查,涉案的总销售额达到了459万余元,所有涉案的兽药产品,均没有检测出所标称的兽药成分,目前公安部门已经对涉案的10名主要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这个案件正在进一步地侦办当中。
案例三:
高县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徐某,驾乘面包车,于高县罗场镇春茗村楼子上组木桥湾岩村道,进行农药销售,高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同时对车内所装载的农药开展检查。经过查证,当事人徐某,在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向农户王某某售出了18袋农药,违法所得总计44元,查获尚未售出的涉案农药产品28种,数量一共是1144瓶(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第一款第一项,且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28种,共计1144瓶(袋),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30000元。
案例四:
开江县有一家商行,它是以登记品种的名义,去销售那种应当登记,然而却是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的案件 。
2023年2月3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了线索,省外某商行在开江县邮政仓库以网络电商平台为凭借,借着登记品种进行蔬菜种子销售,而这些种子是应当登记却未经登记的。经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的种子金额为26495.9元,还有93箱种子等待销售,这些种子一共有81800袋。由于涉案种子品种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在3月22日把案件移交给了开江县公安局。10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觉得未够得上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提议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针对当事人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却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这一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还结合了《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没收违法种子93箱,此93箱也就是共计81800袋,没收违法所得26495.9元,同时罚款30000元 。
案例五: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于安岳县,其存在销售行为,所售肥料是擅自修改了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并且还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此为一案 。

2024年4月2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安岳县元坝镇桃儿村销售肥料,其经营模式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刻赶赴现场核查,发现一辆本地牌照的红色小货车,车上装有90袋标称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卜菌地乐®微生物菌剂肥料,该肥料包装信息和农业农村部登记信息不一致。县里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涉案肥料是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从河北运往安岳县,一共是500袋,也就是20吨,已经卖给农户259袋,这259袋是10.36吨,售卖的单价是每袋150元,销售金额总共是38850元,下乡宣传时赠送了农户27袋,这27袋是1.08吨,仓库里还存放着214袋,即8.56吨。抽样送去检验后,此肥料的有效活菌数(cfu),以及胶冻样类芽孢杆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农用微生物菌剂的标准,和登记批准的情况不一样。当事人行为,违背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在5月31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违法行为,给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规所得38850元,还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
会理市有个张某某,他做了推广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这个品种是通过审定的,可却不在适宜种植的区域内,他还进行了销售,另外,他没有按照规定去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经营档案,存在这样的情况 。
2024年3月,依据四川省种子交叉检查反馈线索,会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局种子站,对会理某农资经营部实施执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推广销售通过审定却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且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种子经营档案,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以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定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会理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是没收涉案种子,并且罚款22000元。
案例七:
乐山市市中区杜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针对市中区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行动,对当事人杜某某所种植并销售的豇豆进行专项抽检,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该豇豆予以检测,克百威(含3—羟基克百威)检验结果是0.086mg/kg,限量值为≤0.02mg/kg,依照GB2763—2021的要求,该产品本批次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属于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2024年11月1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规定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去进行查处。2024年11月22日,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给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八:
成都市新都区有一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同时还存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这是一个案子 。
2023年2月20日,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对新都区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种植、销售的草莓(红颜),展开监督抽检,检测结果表明,烯酰吗啉农药残留量为0.52mg/kg,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的标准限量0.05mg/kg的10.4倍。在经过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就当事人事宜立案展开调查以后,针对当事人办公所用的场所,还有涉案批次草莓种植所在的地点,以及投入品贮存库和草莓予以处置的场所等展开调查之后,最终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农产品之中,农药残留并不能够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被怀疑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10日把这个案子移交给了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因为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并且要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九:
内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案
在2024年6月14日这天,内江市东兴区那里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收到了自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关于通报不合格鸡蛋有关情况的函》,之后执法人员马上就针对现场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经过核实,在2024年4月3日,内江市有一个养殖专业合作社,售卖了一批鸡蛋,目的地是重庆市荣昌区的某超市,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抽样检验,该检验的结果表明,磺胺类总量这个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是不合格。经过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将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对存在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实施无害化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没收违法所得860元,还要罚款30000元。
案例十:
南充有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从事农产品收购工作,却未依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这是一个案子 。
2024年9月,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了南充市嘉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发出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通知书》,这份材料显示,该站工作人员又一次发现,南充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对其所收购的农产品(葡萄)进行分装之后,于销售之前,没有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过调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针对其收购的农产品,也就是葡萄进行分装,之后在销售之前,没有依据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且南充市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2024年8月10日已经向其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马上进行整改,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违法行为,进而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