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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税率怎么算?举个购进抵扣的例子就懂了
    发布时间:2026-04-09 00:15:3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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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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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购进农产品抵扣部分的填写说明,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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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申报举例

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申报表的填写

例 1

一般纳税人身份的A公司,在2017年7月时,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了其自产的价值200万元的梨,获取到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身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贩张三那里购进了含税价为10.3万元的苹果,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贩李四处购进了含税20.6万元的葡萄,拿下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了含税117万元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相符,之后都进行了直接销售。

那么在2017年8月刚开始的时候,去申报7月增值税之际,能够用来进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是多少万元呢?

按照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本通知里所讲的销售发票,指的就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开具的普通发票。

1、自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源自其自身所产的梨,数量为二百万,获取的是免税普通发票,此属农产品销售发票,能够依照百分之十一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经计算等于二百万乘以百分之十一,结果为二十二万元。

2、从商贩张三那里购进苹果,金额是10.3万元(含税),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这种发票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那些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以及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3、葡萄是从名为李四的商贩那里购进的,金额为20.6万元,这个金额是含税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的计算方式为,用20.6除以(1加上3%)再乘以11%,得出的结果是2.2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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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申报表填写

例 2

A公司身为一般纳税人,在进行采购时,于2017年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那里购进了其自产的梨,数量为2万斤,总计金额200万元,所取得的是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此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数量是2000斤,总计20.6万元(该金额为含税金额),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数量为1000斤,共计11.1万元,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1万元;从超市购进黄瓜,数量是3000斤,共计0.6万元,取得的是批零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将7月购进的梨、苹果、葡萄以及黄瓜来加工成税率为17%的饮料,其中共领用了1万斤梨,还领用了1000斤葡萄,另外领用了500斤苹果,并且领用了3000斤黄瓜,那么在2017年8月初去申报7月增值税的时候,能够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是多少万元呢对吧?

1、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采用购进的方式获取的梨并且还有葡萄,其正常进行抵扣能够涉及到的部分,等于两百乘以百分之十一,再加上二十点六除以一点零三之后乘以百分之十一,最终的结果是二十四万元(具体可见例中的首个例子)。

(2)所进行的购进苹果这一行为,取得的进项用以正常抵扣的那个部分,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十一个百分点开具出来的那个税额,这个税额的具体数值是一万一千元。

(3)批零环节免税的蔬菜这一情况下购进的黄瓜,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得出的。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禽蛋所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可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留意:要是购进农产品,它既被用以生产税率为17%的货物,又被用于生产销售别的货物以及服务的情况,那就应当分别去核算被用于生产税率为17%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还有被用于生产别的货物与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的话,按照规定纳税人将会减少抵扣税额(具体可见下一例题)。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等于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也就是扣除率,抵扣税额,除以11%,再乘以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减11%。

把当期领用梨这个先行条件下,按照百分之十一税款比率所取得的可抵扣税额,去进行计算,其结果是二分之一乘以二百乘以百分之十一的乘积,等于十一万元。

(1)当期, 加计扣除梨的进项税额, 等于11除以11%, 再乘以括号里13%减去11%的差, 其结果为2万元。

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计算_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购进农产品抵扣填写说明_农产品税率

当期所领用的葡萄,已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对其税额进行了抵扣,此抵扣税额的计算方式为,一千除以两千,再乘以括号内,二十点六除以一点零三后乘以百分之十一的结果,最终得出的抵扣税额为一点一万元。

(2)当期,用于加计扣除的葡萄进项税额,等于,1.1除以11%,再乘以,13%减去11%的差,结果是,0.2万元。

当期所领用的苹果,其已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进行了抵扣税额的操作啦,这个抵扣税额的计算方式是这样的,用五百除以一千再乘以一点一,得到的结果是零点五五万元。

(3)苹果进项税额当期加入计算扣除金额,等于0.55除以11%,再乘以括号内13%减去11%的差,结果是0.1万元。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合计=2+0.2+0.1=2.3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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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了,未分别进行核算,既用于以相应税率深加工的货物,又用于其他的货物,还用于其他的服务,关于此情况该如何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呢。

例 3

对于A公司而言,它属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7月的时候,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那里购进了其自产的梨,数量是2万斤,总共价值200万元,并且取得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从商贩李四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了葡萄,数量为2000斤,总价是20.6万元,该20.6万元是含税的,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了苹果,重量为1000斤,总计11.1万元,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金额是10万元,税额是1.1万元。

7月的时候,会把购进的梨、苹果以及葡萄,加工成税率是17%的饮料,仅仅知道总共领用了5000斤,可是呢,并没有分别去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以及直接销售的梨、苹果还有葡萄,并且进项税额也没有分别核算。那么在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的时候,能够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是多少万元呢?

按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其用途既涉及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涵盖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若未分别核算,那么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1、 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 购进梨正常抵扣部分=200*11%=22万元

(2)在购进葡萄时,正常抵扣的计算方式为,先将20.6除以1.03,得出一个数值后,再用该数值乘以3%,最终得到的结果是0.6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因为没有进行分开核算,只能依据取得的专票上所显示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当取得的是3%的专票时,只能按照上面的3%进行抵扣,而不是用不含税金额乘以11%。

(3)购进苹果所获取的进项当中,正常能够进行抵扣的那一部分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进行开具所产生的税额,此税额为一点一万元。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因为存在用于生产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同时又应用于直接销售的,其进项税额没有进行分别核算,所以不能够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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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表填写

例 4

存在这样一个情况,有个A公司,它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在2017年7月这个时间段,收购了农民自己生产出来的梨,数量达到了2万斤之多的这个规模,收购所花费的金额总计是200万元,其用途是用于销售方面,并且自己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份数为100份,那么就在2017年8月初去申报7月增值税期间,请问,能够用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金额是多少万元呢?

若处于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形之下,那么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二百乘以百分之十一,等于二十二万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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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5

A公司身为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7月的时候,收购了农民自己生产的梨,数量达2万斤,总共花费200万元,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份数是100份,到了7月,把购进的梨用于加工成税率为17%的饮料,一共领用了梨1万斤,那么在2017年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够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是多少万元呢?

在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形之下,于当期正常状况下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二百乘以百分之十一,其结果为二十二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2*(200*11%)=11万元,

当期,用于加计扣除的梨对应的进项税额,经过计算得出,其等于11除以11%,再乘以括号内13%减去11%的差,结果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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