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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施行,网销自产农副产品免登记的影响与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7 10:01:0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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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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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要标注什么_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_农产品注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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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极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逐步成熟。国家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个人除外……”。 2018年10月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规定解释》主要从三点阐述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对网络销售农副产品免予登记的特点:自然人行为、自产农副产品,网络销售。这将对今后此类电商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也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农副产品种类繁多。鉴于本人水平有限,本文仅关注自产食用农副产品。

1.什么是“自产”?

与“他产”的概念相比,“自产”是指自己生产,而不是从其他农户那里购买,然后通过互联网集中转售。

二、食用农副产品的概念

关于《电子商务法》中农副产品免注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的表述。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电子商务法中的食用“农副产品”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在概念上有何异同?

“农副产品”的概念一直比较模糊,不同部门对农副产品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一)商务部提出的《农副产品销售场所危害管理标准》(GB/T 21721-2008)将农副产品定义为“包括粮油、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禽蛋、水产品、茶叶、调味品等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这意味着该标准将传统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产品纳入农副产品的管理。农产品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描述为“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的谷物。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研磨……和加工”,目录列出了“大米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等行业,以及许多显然不属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食用农产品类别,如大米、食用油、食糖等,销售上述农副产品不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的,严格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否与《食品安全法》“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不一致?

(2)农业部起草的《绿色食品禽畜食用副产品》(NY/T1513-2017)将禽畜食用副产品定义为“头(舌、耳)、尾、翅” 、家禽家畜的蹄爪“、内脏(肝、肾、肠、心、肺、胃)、皮等食用产品”,由此可以推断农副产品是与农产品相关的概念,是指农业活动中产生的未经加工或经过简单加工的副产品,如家禽养殖中获得的鲜禽蛋,但农副产品的范围仅限于上述副产品和传统产品。农产品被排除在外,这不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普遍性和包容性。

(三)起草《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时,起草组还借鉴了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项目。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传统农产品各种谷物、水果和蔬菜等农产品以及豆粕。 、动物内脏及血液、鱼粉、虾酱等副产品。在《电子商务法》初审稿中,上述规定最初表述为“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农产品……自产自销……的除外”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从初审稿到现行成文法,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个人销售”,将经营主体限制为自然人;二是“个人销售”,将经营主体限制为自然人。二是农产品变身“农副产品”,扩大免登记经营范围。可见,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认为,农副产品概念应包括农产品。

副产品是指制造某些物品时附带的物品。英语中它们是副产品,而农副产品应该是农业副产品。这或许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狭义的农副产品。但对于《电子商务法》中所指的“农副产品”,笔者认为应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品副产品两个概念,并指植物、动物、微生物等。及其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和附带产品。这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免予许可的法律精神,也符合我们对农副产品概念的传统理解。

三、食用农副产品范围

确定食用农副产品概念后,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为主、相关规定为补充”的原则界定食用农副产品的范围。

(一)以生产许可证为主

顾名思义,《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是界定食用农副产品范围的主要目录。 2016年底发布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处理食品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三)》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认为“已纳入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笔者认为,对于所有食用农副产品,都可以遵循同样的原则。已列入《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再认定为农副产品。

(二)补充相关规定

目前食用农副产品尚无明确范围,仍需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细则进行界定。笔者将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除上述食用农副产品外,《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中食用农产品目录还包括巴氏奶、腊肉、酱菜等《生产许可证》分类目录中的食品也包括在内。根据上述原则,巴氏奶、腊肉、酱菜等不能纳入食用农副产品管理。

4. 结论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 “小农经济”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 《电子商务法解释》规定,“自然人销售食用农副产品的网上商店大多数为兼职或偶尔经营”。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食用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免予登记的情况确实非常复杂,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我的水平有限。难免会有错误和遗漏。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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