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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行业营改增背景下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24-11-27 10:04:1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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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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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改增值税”改革在全行业的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如何抵扣进项税这个不起眼的问题,成为广大企业界关心和争议的问题。许多纳税人。尤其是提供餐饮住宿(酒店)的生活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等纳税人对此更为关注。为此,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现将农产品购进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总结如下。

现行农产品销售业务税负概况

1.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农产品征税范围说明》(财税字[1995])所列自产(初级)农产品] 52号公告)、免征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仍列在注释中,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税。到法规。增值税按税率征收。

2、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属于公司的畜禽种苗、饲料、兽药、疫苗) )。农民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将其运至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该业务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的,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主要品种按《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是指可作为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副食。经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蔬菜,均属于上述蔬菜范围。对各种蔬菜进行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者无菌包装而制成的蔬菜罐头不属于前述蔬菜的范围。

五、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切块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和其他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蛋制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及其破碎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但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凭证

现行税收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购买(初级)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含按规定缴纳的价格和烟叶税)和按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的除外)产品,该进项税额抵扣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实施办法》),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明确上述“销售发票”的定义: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缴纳税款时自行开具或者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缴,税率为3%。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金额的凭证。

同时,现行税收政策仅将农产品定义限定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但不限制是否自产或非自产。生产。也就是说,无论销售的产品是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自产还是非自产的初级产品,都属于销售的农产品。至于是非自产还是自产,只是区分增值税免税的标准。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可分为:

1.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回收转售的畜禽),可以使用税收主管部门监督制作(印制、发行、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申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委托)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扣除率。

2.收购非自产农产品时,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申请(委托)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征收(征收率为3%);或取得一般纳税人(税率13%)或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特殊价值上注明的税额——已缴纳或承担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从非农业生产者采购生鲜肉蛋制品或者蔬菜等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时,根据进项增值税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基本原则——免税项目,根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后批发、零售生鲜肉、蛋制品、蔬菜的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用作计算凭证进项税额扣除额。当然,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放弃享受免税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购货方取得发票后可按上述方法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

关于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扣除的建议

鉴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农产品购进进项税额抵扣将由原来农产品销售、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餐饮、酒店、房地产、建筑业,甚至娱乐业,其中蕴含的涉税风险对于征缴双方来说都会急剧增加。虚假开具农产品抵扣发票已成为不法分子的“策划”计划之一。

为了防患于未然,笔者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办法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范围的通知》规定《关于确定扣除试点行业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确定扣除试点行业。这样简单,有利于纳税人操作;实施起来也很容易、方便。税务机关督促确保相关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顺利推进。

注1: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餐饮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的税收。可以凭国税机关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对于购买非自产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同时,对于其他行业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是否以及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尚无明确规定。

但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来看,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和第二条第十六条关于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及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事项。可见,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由营业税转增值税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扣好。

注2:笔者也有点疑惑,那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生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经)财税[2012]75号)明确规定:所谓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按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普通增值税,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该发票是否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销售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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