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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合作社自产农产品销售及送货上门是否需缴纳增值税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18 10:04:01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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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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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和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所收取的运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农业合作社出售自己的蔬菜和水果,以及成员生产的蔬菜和水果。根据部分客户的需求,需要送货上门,我们会根据距离远近收取运费。这部分运输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答:

先说结论:不需要缴纳VAT。

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专业农民来说,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的合作社其会员被视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费用、补贴、基金、向收购人收取的集资费、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等。 、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托收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保留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混合销售行为的,按照商品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的,按照服务销售收入缴纳。

本条所称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为主业,兼营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服务。 ”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含合作社成员)并提供运输服务,构成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价外费用”。由于合作社主要生产和销售免税农产品,因此运费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应与销售的货物一起征税,即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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