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小李近期碰到一件烦心事。公司从 20 位农户那里购买了一批桂花树,金额是 50 万元,并且取得了农户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小李纠结这些桂花树的进项税额到底能否抵扣。他向几个圈内朋友打电话求助,朋友众说纷纭,有的说可以抵扣,有的说不能抵扣。那么,究竟能不能抵扣呢?今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这项政策。
依据财税【2017】3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内容,对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行归纳,情况如下:
一、可以抵扣的九种类型
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处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从销售方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从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无论是 3%还是 1%,都按票面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无论是 3%还是 1%,也都按票面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取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这种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买价乘以 9%来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方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买价乘以 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者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且免征增值税,按照买价乘以 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情况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该业务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其二,税务机关必须为其开具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因为农产品存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像销售猪、牛、羊、蔬菜等,同时也有自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在总局未明确之前,需在备注栏进行注明。注明的内容为“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或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字样,以此来加以区分。这样做的目的是降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所面临的风险。
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那里获得带有“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买价乘以 9%来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这种发票按照买价乘以 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对于这类购进的农产品,要按照 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准确把握这项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需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明确购进农产品的用途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的货物;其二,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是取得专用发票(销售发票)时,要先依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或者票面价格(买价)乘以 9%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当农产品进入生产领用环节时,需再加计扣除 1%。不能在购进农产品后直接按照 10%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纳税人若符合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条件,并且同时还生产销售其他货物。那么,就应当将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分别进行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那么就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来计算进项税额,或者按照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 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会变为票面价格(买价)乘以 9%(3%或者 1%)。
二、不能抵扣的两种类型。
从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那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特别要说明的是,发票服务商应当及时对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进行开发和升级,依据纳税人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开发出能够自动检索“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备注功能,以便及时堵住进项税额抵扣的漏洞。否则,会导致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进而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发票带有征收率(3%、1%)字样且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这类发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