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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日起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新标准
    发布时间:2025-03-28 00:03:2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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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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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2 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 2023 年第 10 号国家标准公告。其中,《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得以发布。该标准是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的,并且将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发布并实施,能够强化对商品过度包装的全链条治理,能够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适度合理包装,还能够为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

该标准对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的技术指标包含三个方面:其一,针对不同类别的生鲜食用农产品以及不同销售包装重量,设定了 10%至 25%的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的包装层数不超过 3 层,蛋的包装层数不超过 3 层;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中水果的包装层数不超过 4 层,畜禽肉的包装层数不超过 4 层,水产品的包装层数不超过 4 层;同时规定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 20%,对于销售价格在 100 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该比率加严至不超过 15%。

市场监管总局解释称,在计算包装层数时,装入整个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网兜或网套、两种材料叠加组合包装以及抽屉式组合包装被计为一层;而简单捆扎绳、标签、标识、衬垫、隔离物、填充物、缓冲物、贴体包装以及紧贴销售包装外的热收缩薄膜则不计为一层。计算时,生鲜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是第一层。接着往后推,最外层的包装就是第 N 层,这里的 N 指的就是包装的层数。生鲜食用农产品具有生鲜、易腐等特性,且满足产业需求。销售包装在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供应链中具备保鲜、保活等功能。因此,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中,3.2 条款“销售包装”的定义特别注明,其不包括物流防护包装以及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快递包装为物流包装,因此不算销售包装。

为避免给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以及引发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立了 6 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同时规定,在“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实施之后,生产经营主体需要依照该标准的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的设计。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以及服务,不可以进行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所以,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在国内进行销售时,是需要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的。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农业农村部将协同有关部门,全面推动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开展监管方面的执法行动。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展开对标达标自我评估,合理地选择包装材料,对包装设计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倡导消费者主动践行绿色消费的理念,不要去选购包装过度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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