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好几个朋友通过微信告知我,新颁布的《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新规定。难道此条意味着食品小作坊也可以生产预包装食品了呢?先呈上《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文末再放置结论。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需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其标识标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一是指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展示相关信息;二是指在预包装食品的说明书上展示相关信息;三是指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展示相关信息;四是指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展示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情况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食品标识需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负责,要确保食品标识真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要对食品标识的准确性负责,保证食品标识准确无误。食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对食品标识的合法性负责,明确食品标识合法。并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明确具体的机构或者人员,让这些机构或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取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挑选专业技术人员,对他们所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性的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着组织实施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其所在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他食品在食品标识中不能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除了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都属于此范围。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食品标识就不能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以防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标明一些事项。这些事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同时也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
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应当标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事项需要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多层包装。如果外包装易于开启识读,或者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读内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那么就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
第十一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所使用的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同时,能够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不过,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能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需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方式来标注。要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要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来标注。这样能保证清晰识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需用高度不小于 1.8 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来标注。同时,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不大于 3。
预包装食品包装若其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150 平方厘米,那么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需不小于 2.0 毫米;若其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400 平方厘米,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则应当不小于 2.5 毫米。
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 2.0 毫米。
第十四条,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需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并进行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的具体日期不能轻易脱落。若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就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这样的字样,并且要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要易于查找。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生产工序的完成情况来确定。如果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那么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当作生产日期;倘若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就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要是包装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灭菌、发酵等工序,是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的。
如果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那么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也应当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预包装食品标签需要标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可以欺骗消费者,也不可以误导消费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若其名称体现了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那么该原料应当作为主要原料。如果名称仅体现一种原料,所使用的原料就应当全部来自这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倘若名称体现了二种以上的原料,所使用的原料就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进行排序。
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需要在其名称中加上“仿”字,或者加上“素”字,又或者加上“某植物”等字样;
食品未添加某配料,只是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的风味,并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了该配料风味,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名称前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标注的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分公司等生产基地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若标注了多个生产者信息,那么其实际生产者信息需要易于被识别。
预包装食品若为委托生产,其标签在紧邻位置需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且在名称前加上“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第十八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需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在加工过程中,若所用的原料已转变为其他成分,那么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来代替。
分装食品需要注明“分装”这一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相关信息。
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需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液态食品、半固态食品或者黏性食品,要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来标示;固态食品要用质量单位来标示;不太适合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来标示。对于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并且固相物质是主要食品原料的情况,除了标示净含量之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来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非定量预包装食品如果是以计量方式销售且无法标注净含量,那么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若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就应当标注规格。如果定量包装食品属于同种,那么应当标注单件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倘若定量包装食品属于不同种,就应当标注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及相应件数,或者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总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时,可包含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也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不过应当执行生产时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编号。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注意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时,其内容需符合本办法要求,且要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特殊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一致。特殊食品的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说明书一致。
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
保健食品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除前款规定外,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且要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需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以及标明警示用语等。
规格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最小销售单元存在多个独立包装或者具有多层包装的情况时,外包装需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要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然而,若拆除外包装后能够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同样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依据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来进行标注。产品名称里面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以及属性名,不可以分开进行标注。并且这些名称的字体、颜色以及字号都应当保持一致。
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所对应的商标之外的商标时,该商标的面积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其二,要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的面积;同时,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也不能让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是最小销售单元中所含产品的质量或者体积,或者是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及其对应数量。
0—6 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其标签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6 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其标签不得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且这些内容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第三十二条,对于本章未作出规定的情况,适用本办法中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定,同时也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销售散装食品时,需要在其容器以及外包装上进行标明。标明的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还有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同时还有保质期。另外,还要标明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若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那么可以不另行标明。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需在销售主页面刊登食品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除了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之外,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要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若察觉到平台内的食品标识信息违背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需的处置举措,留存相关记录,并且向平台所在地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销售特殊食品时,应当设立专门的区域或者专柜。并且要分别具体地注明所销售的是保健食品,还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亦或是婴幼儿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经营者需在实体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标注消费提示信息,同时也要在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这些消费提示信息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标识标注展开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并且依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那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就应当给予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时,可以综合多方面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预包装食品若有以下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文字的字号不规范,字体不规范,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出现多字,出现漏字,出现繁体字;外文翻译不准确;外文字号大于中文,外文字高大于中文。
净含量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
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所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属于不规范的情况;
营养成分表的顺序不规范,配料表的顺序也不规范;营养成分表的数值标示不规范,单位标示也不规范;营养成分表数值的修约间隔不规范,“0”界限值不规范,标示的单位也不规范。
其他情节较为轻微,不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