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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法圈: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22 00:02:5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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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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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自治区的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直辖市的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水产)局,各省的畜牧兽医厅(局、委、办)、自治区的畜牧兽医厅(局、委、办)、直辖市的畜牧兽医厅(局、委、办)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畜牧兽医厅(局、委、办),各省的农垦厅(局、委、办)、自治区的农垦厅(局、委、办)、直辖市的农垦厅(局、委、办)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农垦厅(局、委、办),各省的渔业厅(局、委、办)、自治区的渔业厅(局、委、办)、直辖市的渔业厅(局、委、办)以及计划单列市的渔业厅(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相关精神,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同时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健全法规制度,健全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这个体系要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实现流向可跟踪,实现信息可查询,实现责任可追究,以此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融合,清晰界定政府、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范畴,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配合,做好顶层的设计以及整体的规划,率先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应用;坚持农业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与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结合,构建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互衔接的机制,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力度,确保追溯体系在整个过程中都能处于可控状态,并且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工作。逐步将追溯范围扩大。力争在“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和“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能够率先实现可追溯。同时,品牌影响力会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会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也会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方面的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的流程,健全管理的规则。加强农业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将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作为核心,把扫码入市或者索取追溯凭证当作市场准入的条件,构建起从产地到市场再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通过建立这些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构建起“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将使用权限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以及生产经营主体,采集主体管理方面的信息、产品流向的信息、监管检测的信息以及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达成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目标。各行业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发挥其已有功能和作用。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也要发挥其已有功能和作用。要探索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田间地头。鼓励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企业内部的追溯系统,将农业投入品使用等生产经营信息如实进行记载,同时对出入库管理等信息也予以如实记载,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信息采集”。各地要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追溯相关事宜。

国家平台将于 2017 年上线。届时会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之后会根据试运行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的业务功能以及操作流程。通过这些试点扩大实施范围。

三、推动多方参与,规范实施要求

各地要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构建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要把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归入国家平台进行管理。要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追溯工作。同时,还要对追溯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监管、检测机构在辖区内加快应用国家平台,以规范的方式开展监管、检测信息采集,要及时把基地巡查、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评估预警等信息纳入国家平台进行管理。开展追溯示范点的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统一且规范地开展追溯工作,让其发挥示范带动的作用。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责任。需按照国家平台实施要求,配备必要追溯装备。要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等便捷技术手段,开展农产品扫码(或验卡)交易。要如实采集追溯信息,让信息流与实物流同步运转。同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主体实施农产品包装上市,加施追溯标识,以确保农产品可溯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设施。

发挥社会化服务的作用。在国家进行统筹指导的情况下,创新市场机制,有秩序地引导社会力量以及资本投入到追溯体系的建设当中。激发第三方机构的活力,鼓励它们为国家平台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推动追溯服务业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拓展追溯功能

农业部门需加强追溯信息的在线监控工作,同时也要进行实地核查。要重点对主体管理方面的情况、信息采集情况、标识使用情况以及扫码交易情况等实施监督,以推进各方责任的落实。要对监管、检测机构的信息采集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检测信息能够及时且准确地上传。健全追溯管理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那些不履行追溯义务以及填报信息不真实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大惩戒的力度。

发挥追溯的功能与作用。进一步强化国家平台的功能应用,主动开展农产品从始至终的追溯管理工作,增强线上的监控力度以及线下的监管力度,能够迅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的流向以及监管检测等追溯相关的信息,以此提升综合监管的效能。借助可追溯制度,促使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方面的意识,加大内部质量控制的力度,切实落实好第一责任。让公众查询、投诉的渠道保持畅通,将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透明度提高,把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提振公众的消费信心。

提升智慧监管的能力。构建起“以数据来表明情况、以数据进行管理、以数据作出决策”这样的管理机制。让国家平台的决策分析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对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以及共享数据等各类数据进行整合。挖掘出大数据资源所蕴含的价值。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朝着精准化和可视化的方向发展。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相联动的机制,同时建立追溯管理与应急召回相联动的机制,以此提升政府的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在事中事后阶段的监管,提升监管在针对性方面的表现,提升监管在有效性方面的表现。

五、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队伍,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相关职能的事业单位。明确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与保障条件。注重人员培训,提升基层追溯管理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专家组,以此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将主体管理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政策扶持方面,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追溯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把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的追溯装备条件予以完善。要积极去争取并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以及标识使用的补贴力度,建立追溯与项目扶持相挂钩的机制,以此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促使其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完善追溯技术的研发以及相关产业的促进政策。

强化社会共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彻活动,深入进行。普及追溯知识,将追溯知识进行普及。传播追溯理念,把追溯理念进行传播。提升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企业的这两种意识得到提升。提高公众对可追溯产品的认知度,让公众的认知度得以提高。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起这种沟通交流。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设立该制度。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设立该机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让舆论监督作用得以发挥。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促使这种良好氛围得以形成。

农业部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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