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纷纷涌现,使得农产品线上交易展现出蓬勃的活力。然而,在这类商品热销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出现。“吃货”即便拥有“洪荒之力”,也难以抵挡食品安全问题的“排山倒海”之势。有些土特产以及糕点零食等,大力宣扬“无添加”“纯天然”“纯野生”等这样的噱头,吸引了众多买家。然而,作为消费者,您是否也有一些让人心里感到郁闷的消费经历,很想一吐为快呢?例如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商家与平台相互推脱责任;还有可能被无良商家拒绝退货。
那么,您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么?

本文会借助网购农产品维权的典型案例,向您提示那些存在风险的环节,以便让您能够放心大胆地进行“买买买”的行为。

案情介绍
2017 年 10 月,孙先生借助淘宝网络平台,从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某商家处购买了广西浦北的特产“野生正宗红菇”。之后孙先生收到货物,他发现该商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任何生产安全标识等相关信息。基于此,孙先生觉得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他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过程中,商家称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存在相应的包装规范,且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原告首次向商家购买商品时,直接购买了 16 包,总价为 5780 元,这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特征。因此,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十倍赔偿!
退货退款是确定的,商家是否需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也有此权利。本案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也未标明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在淘宝网的销售页面上,未提供该产品真实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商家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涉案商品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它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商家需要承担十倍赔偿。
该商家抗辩涉案产品为初级农产品,且称对包装等没有相应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进行市场销售时,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制定有关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公布有关安全信息时,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时,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要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需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以其提出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被采纳。
对于该商家提出孙先生不是正常消费者的这一抗辩情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而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到该法的保护;如果该法未作规定,那么就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而言的一个概念。在市场交易中,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非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需要,那么就应当将其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这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商家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小编后语
万能的互联网经济使得“吃货”们能够在家中体验到“舌尖上的中国”,并且国外的大千世界也能呈现在餐桌之上。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保质期被人为篡改”“微生物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或农药超标”等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在网购农产品时一定要留意商品信息,尽量前往正规的网店进行购买,不要贪图小便宜。如果收到的商品存在问题,就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要及时向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要求获得赔偿,同时进行投诉。倘若经营者或者第三方平台未能及时作出回应,那么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进行投诉,以请求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还可以像原告孙先生那样,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重点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