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为了持续推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完善,特此公布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内容。
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若专用于农产品经营,包括自有或承租的,将暂不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那些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其房产、土地的税收征免,将根据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来决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系指那些已经完成经营主体登记的场所,它们是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地点。这些农产品涵盖了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认定的其他可食用农产品。
享受税收减免的房产和土地,特指那些直接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拥有的房产和土地。然而,这些房产和土地中,若涉及行政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或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服务农产品交易的用途,则不在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减免之列,需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本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享受免税政策时,需依照规定完成免税申报手续。同时,他们还需保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包含房产原始价值的有关文件、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