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
为了进一步增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食用农产品、尤其是水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秩序井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涉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以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主体(涵盖市场内销售商户、商场、超市、生鲜店、网店等经营单位)作出以下提醒和告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
市场开办者责任
强化市场管理职责,需设立入场销售者资料库,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确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退市条件。对于未签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或无法出示进货证明的销售者,其产品不得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严格执行入场审查程序。强化对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所持进货证明和产品质量认证文件的审查。
严格执行抽样检测规定。对于那些不能出示承诺达标合格证明或其它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运营方必须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只有检测结果显示合格,这些农产品才能被允许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4.严格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批发市场需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严格执行“每日管控、每周排查、每月调度”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入场销售者使用统一的销售票据。同时,市场应向销售者提供包含市场名称、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信息、摊位详情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统一票据,亦或指导销售者自行制作包含这些信息的票据。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需严格执行规定。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销售者需立即暂停销售,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退市、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同时,需详细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数量、产地、销售者以及销毁方式等信息。此外,应保存不合格产品销毁的相关影像资料,并向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汇报。
严格执行信息公开规定,需在显眼处展示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抽样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农产品处理的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
经营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销售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在显眼处展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进货严格审查。需设立并执行进货审查的记录体系,同时要求获取并保存相关进货证明、品质合格证明,以保障产品来源的追溯性。
销售票据管理需严格执行。批发市场的销售者需主动向下游经营者提供统一的市场销售证明。该证明需详细列出市场名称、农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销售的具体日期,以及销售者的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同时,我们倡导批发市场提供包含上述信息的电子版销售凭证。
严格对公示信息进行标注。在包装销售或附加标签上,食用农产品需明确标示相关信息;对于散装产品,应在摊位明显处公开相应内容;产地信息需细化至县(区)级别,并提倡标注至乡镇、村等更具体的产地。
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确保销售场所环境干净卫生,并与其余有毒、有害区域及污染源保持合理间距,以避免交叉污染的发生。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对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及时撤架,主动配合市场运营者的日常管理工作,自愿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和凭证,主动参与监管部门及市场方安排的检验检测,不得拒绝检测、阻碍或干预。
对问题进行严格处理。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中止销售,并协助进行调查与处理。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问题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六个不得”
1.不得销售无进货凭证、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严禁发放虚假的达标合格证书或检测合格证明,亦不得擅自篡改或伪造包装农产品的标签和标识。
严禁销售含有农药、兽药或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标准限度的食品农产品。
4.不得在市场销售环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严禁销售冒用他人品牌、标注虚假产地、质量标识,以及掺杂掺假的各种食用农产品。
严禁采用能显著改变食用农产品自然色泽及感官特征的“生鲜灯”等设备,以免误导消费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乎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因此,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切实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任何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严格依法查处;若构成犯罪,则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