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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东北特色农产品广告活动,助力东北经济全面振兴
    发布时间:2025-06-29 23:01:4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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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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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东北特色农产品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广告行为的规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支持东北经济的整体振兴,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东北旅游市场的正面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及《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文件。

本指引所指的东北特色农产品,涵盖了东北地区独产的大米、海参、食用菌以及寒地水果,这些产品源自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多个领域,它们是农业活动中产生,具备东北地域特色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相关制品。

本指南适用于沈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农产品广告投放的行为,涵盖了诸如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以及产品包装等多种传播渠道。

第三条 农产品广告制作需强化政治意识,确保广告导向正确。内容表达需健康向上,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契合,同时体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必须坚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包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严格禁止以国家重大事件或政治活动为名进行商业宣传。

第四条 规定农产品广告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得包含任何虚假或可能导致误解的信息,更不能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坚决禁止编造产品的功效、产地、荣誉、检测数据以及科研成果等虚假信息,同时严格禁止对农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以及用户评价等进行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在农产品广告中,若引用数据、统计数据、调查成果、摘要、引述等证据材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精确性,并注明来源;若这些引证内容存在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则需明确指出。对于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必须标注专利编号和专利类别,严禁使用未经核实的“专利技术”等表述。

第五条,农产品广告的表述需保持理性与客观,严格禁止虚构“农业政策调整”等字眼以营造紧张气氛;禁止采用“最后一次机会”等误导性说法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同时,严禁借助疫情、灾害等事件故意引发公众焦虑情绪。

第六款规定,农产品广告不得利用成分含量、产地范围等进行相互贬低;同时,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虚假或冒用的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以及他人的注册商标。

在农产品广告中,若涉及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识或有机产品认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不得进行模糊不清的描述或暗示,以免误导消费者。

农产品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与证书编号一并使用。

第七条 农产品广告若标明“一级”等质量级别,须满足对应的标准要求;若涉及“富硒大米”“高钙杂粮”等营养成分的宣称,则需依据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规定,农产品广告中不得出现虚报原价等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情形;同时,禁止捏造或传播涨价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虚假抢购现象等恶意炒作行为,这些行为会人为抬高农产品价格,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第九条:在农产品的广告宣传中,若涉及赠送其他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确指出赠送的商品种类、规格、数量、有效期限以及赠送方式。严禁采用未明确说明具体内容的“买一赠一”等可能造成误解的宣传手段。

第十条规定,对于涉及抽奖形式的农产品促销活动,其最高奖金额度不能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规定,农产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以及“第一品牌”等词汇。若广告中使用了“独家”、“领先”等类似表述,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于那些无法具体衡量或个人难以证明的表述,应格外小心,避免使用。

第十二条规定,非药用农产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效果,同时也不得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记录的药物功效。

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相应产品的注册或备案说明书中的信息为准,且广告内容严禁包含疾病预防或治疗的相关表述。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若涉及保健作用、产品中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适用人群或食用量等,均不得越出注册证明或备案文件、注册或备案产品的说明书所规定的范围。

保健食品的宣传材料中必须明确指出其不能替代药品,同时也要清晰地标示出保健食品的标识、适用对象以及不适宜的人群。

第十四条规定,在农产品广告中若涉及他人姓名或肖像,必须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授权;若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姓名或肖像,则必须事先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授权。

在挑选广告代言人时,务必进行详尽的背景审查和风险预控,切不可仅仅追求流量和名气。应将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艺术水平以及社会评价纳入选拔标准,并坚决拒绝那些违法乱纪、品德败坏的个人。同时,要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底线。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

第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广告严禁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发布、展示、粘贴或散布包含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农产品广告代言人。

第十七条规定,严禁在中小学校园或幼儿园场所进行农产品的广告宣传,同时禁止通过中小学生和幼儿使用的教材、辅导书籍、练习本、文具用品、教学工具、校服以及校车等途径,进行农产品广告的发布或变相发布。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农产品广告中不得包含诱导家长购买该产品的内容,亦不可含有可能促使他们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元素。

第十八条 规定明确,农产品广告必须使用国家推广的普通话以及规范的汉字进行表述。

第十九条规定,农产品广告必须具备明显的识别特征,大众传播渠道不得通过新闻播报或软文等手段间接发布农产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上投放的农产品广告必须醒目标注“广告”字样,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其广告性质。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广告合规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广告内容的审查流程,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广告风险。

第二十一条,本合规指引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意见,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且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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