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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山西等多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3 00:01:4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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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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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农村部门:

为执行《农业农村部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编号农市发〔2020〕2号),我们旨在深化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建设进度,对建设过程进行标准化管理,增强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监管工作,提升指导服务水平,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政策效果,特此就相关事宜予以通告。

一、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一)务必精心制定实施计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精准掌握基层实际情况,细致拟定实施计划,并着重关注鲜活农产品主要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以及贫困地区。同时,倡导在产业发展的重点县(市、区)全面推广整县推进模式,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需求。此外,应将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自动化数据的采集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项目实施涉及的县(市、区)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其中需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的实施区域、操作流程的具体步骤、进度的具体规划以及组织管理的相关事宜。省级实施方案需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县级实施方案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核通过后,应于7月15日之前提交,随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信息平台中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积极推动政策宣传。他们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同时巧妙运用新媒体、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这样可以从多个维度、多个角度、全方位地宣传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通过这种方式,旨在提高政策的公众认知度,并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实施宣讲教育、编制实用性手册和明白纸等多种途径,向新兴农业经营实体传达政策核心内容,激发他们参与建设的热情。

(三)需迅速开展申报审核流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申报系统将在6月15日开启正式运作,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统一的申报启动日期。在申报工作正式开启的前10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向公众公布申报的具体时间、方法和相关内容,并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提供的直报系统APP,或者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以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到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迅速启动审核流程,并对审核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公开那些经审核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建设项目的详细信息。按照规定,必须在7月31日之前提交设施建设的申报材料,并在8月10日之前完成设施建设审核的公示工作。

二、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四)全面公开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强化县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宣传海报、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多样化手段,以及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多元渠道,公布县域内补贴的受益主体、设施验收情况、补贴金额、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保障设施建设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增强技术服务投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需依据我部颁布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试行)》以及《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本地区适用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技术规划与信息搜集计划。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加强日常技术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组建专家服务小组,进行远程或实地辅导,协助实施主体掌握相关技术,攻克技术难关,保障设施当年竣工、当年投入使用、当年产生效益,并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与传输。

(六)加紧推进验收流程。在各地接收到建设主体验收的申请后,应迅速启动对建设项目的规范程度、申报内容的匹配度、技术方案的吻合度等方面的验收流程,并提倡具备条件的县份委托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验收,确保在1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内完成验收任务。对于未能满足验收标准的设施,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整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七)合理调配资金资源。充分利用中央及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激励贫困地区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寻求创新,研究将扶贫资金支持产生的项目资产进行股份制量化,并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的主体进行农产品仓储保鲜和冷链设施的建设。此外,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援助。各级政府应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增强扶持力度,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和冷链设施建设提供贷款贴息优惠。

各地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发行的特殊债券,遵循“资金流向项目”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发行的特殊债券这一政策工具,以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和冷链设施建设的加速推进。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需强化与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主动策划出既能实现融资收益自我平衡,又能促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入增加的项目,同时,还要推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建设主体提供相应的信贷配套服务。地方政府对创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资金投入,采取专项债的方式,同时整合专项债和财政资金,旨在迅速构建并完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系统。

(九)确保用电用地政策的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积极与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安排,迅速制定本地区关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生产用电价格优惠及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同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需积极与当地电力部门保持沟通,并在供电基础设施建设上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十)强化风险防控职责。构建在政府领导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监管的体系,确保省级及以下各级部门在指导与监督方面责任到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进行细致梳理,识别潜在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项目实施地应挑选那些责任心坚定、业务能力出众、作风严谨的干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清晰界定各成员的职责,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内部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而增强政策执行和风险管理的综合能力。

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主体的申请行为实施信用管理,要求申请人自行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若出现问题,将取消资金扶持,对于情节恶劣的,将不再为其安排其他农业项目。必须严厉打击出售补助名额、骗取补助款项、擅自收费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彻底调查,依据规定将情况通报给当地的纪检监察机构,对于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相应减少或撤销该省(区、市)的项目资金。

附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执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确保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有效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服务”)的全面开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针对那些获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资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信息搜集服务的相关事务,并倡导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自愿加入其中。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将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我们将在农业农村部设立的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创建一个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同时,参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以自动采集信息为主,辅以手工填报的服务体系。通过这一体系,我们可以实时收集农产品产地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信息采集服务工作遵循“共建共享、上下互动、服务增值、多方受益”的原则,旨在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同时协助省市县级政府部门在监督、管理和决策方面提供支持,并构建起“双向联动”的持续运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全面负责信息采集服务的统筹推进,承担信息采集、管理、处理、发布等方面的制度与标准的制定工作。其中,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具体负责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并对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委员会不仅为信息采集服务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而且会根据需要适时举办相关技术培训,以此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其辖区内的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并承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信息采集规范和技术方案等任务。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各县(市)的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则负责对信息采集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维护管理。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需要承担信息上报的责任,这包括购置、维护和更新信息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六条,信息采集点以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挑选那些规模适中、运营规范且积极性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旨在确保信息采集、电子商务以及服务指导等环节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信息收集的地点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同时补充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信息采集点需在农业农村部主导的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进行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的注册登记,确保其被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同时享有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规定信息采集点需配备相应的采集设备、健全的传输网络,并具备持续的运营能力;应选用符合接入网络标准的设施设备进行数据搜集;同时,需保证供电稳定,并确保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与规范。

第十条 规定,每个信息采集点必须至少拥有1台用于采集仓储环境信息的设备(即多通道采集仪),以及1台既能满足使用需求、又具备信息自动采集与数据传输功能的称重设备(如电子秤或电子地磅)。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配备更多信息采集设施与设备。信息采集设施和设备必须满足《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中的规定。

信息采集点需配备宽带网络,其设施设备应能借助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同时,亦可通过4G/5G蜂窝数据网络进行信息传递,确保网络连接的持续与稳定。

信息采集点需执行标准化运营管理,确保具备长久运营的潜力,并能确保数据的持续收集,同时对信息采集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可以委托资质合格的服务商来承担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维护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规定明确,信息收集涵盖农产品在产地、流通环节的相关数据,以及其储存环境的各项信息。

第十四条 规定,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需提供产地、种类、重量、售价以及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规定了农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所需的环境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中的温度、湿度以及气体浓度等多个方面。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主要采用自动传输手段,辅以手工填报。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的收集过程中,利用称重设备获取数据,实现产地、品种、重量、价格、流向等信息的自动传输。对于已安装称重设备的采集点,若称重设备未能实现信息采集与数据传输功能,则需安装符合标准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对于新购买的称重设备,其应具备通信功能。信息采集点需确保通过多通道数据采集仪,对贮藏环境的相关数据进行自动收集并传输。同时,这些采集点必须保证各类信息的准确性和持续性传输。

第四章 信息分析与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包括省、市、县,都有权对农产品市场的不同口径进行分析,并进行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农业农村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则负责对其所辖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进行分析,地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则需分析汇总其辖区内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外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规定,那些能够精确并持续上报信息的农业经营实体,有权利自主挑选信息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来获取。同时,倡导各地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促进益农信息社与仓储保鲜冷链系统的有效融合。

第十九条 规定了信息服务的范畴,涵盖管理、政策、市场、科技、电商、品牌、金融等七大类服务内容,同时允许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对服务的具体功能进行相应的扩展和丰富。

农产品出入库管理、货品信息维护、设施储能供需协调以及经营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涵盖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旨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化的管理系统服务,进而增强其科学化经营管理的水平。

政策服务涵盖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政策通知及公告,重点推送用户所在区域的申报项目信息和产业政策资讯,旨在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掌握政策变动情况。

市场服务涵盖了对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监测、价格趋势的剖析、供需状况的研究以及风险预兆的提示,旨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农产品时提供决策依据,并有效提高产销双方对接的效率。

科技服务涵盖了国内外前沿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资深专家的咨询服务以及在线培训等项目,旨在为新型农业经营实体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随时随地获得技术指导,从而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电子商务服务涵盖了网络平台销售、店铺加盟、商品推广以及供需信息发布等多个方面,它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搭建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使他们能够迅速且直接地接触消费者,同时拓展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对接途径。

品牌服务涵盖品牌塑造、市场推广、价值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农产品提供品牌培育和市场营销的指导,从而有效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

金融服务涵盖了农业保险、信贷以及金融担保等多种形式,旨在为新兴农业经营实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进而提升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在确保现有服务品质不受影响的基础上,持续增加服务项目,同时积极开辟新的服务途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承担信息采集服务的监管职责,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同时公开监督投诉咨询渠道,以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对产品和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规范正式开始实施;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将承担对该规范的最终解释职责以及修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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