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农产品抵扣问题的几个口径问题
该内容源自2018年4月27日上午8:30举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季度政策解读活动的现场录音,其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农产品抵扣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此,笔者也记录下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
林枫副司长指出,在税率调整之后,公众对于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抵扣的具体变化尤为关心。根据财税32号文件,针对此问题,文件中明确了两项具体规定,其中一项是普遍适用的规定,即随着税率的变动,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比率也将相应地从11%降低至10%。此外,存在一项特别规定,它规定对于纳税人所购买的、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适用16%税率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按照12%的扣除率进行计算。换言之,在税率调整之前,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可以采用11%或13%的扣除率,而在税率调整之后,则应使用10%或12%的扣除率。总体而言,在处理农产品抵扣事宜时,我们依然遵循了去年发布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所确立的简化税率原则和指导精神进行操作。
二、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林枫副司长指出,在此次税率调整中,农产品扣除率依然是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予以关注的关键因素。2017年7月,我国实施了增值税“四并三”改革措施,随后农产品税率有所降低。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政府采取了相应的过渡性措施,确保这些企业的扣除力度保持不变。具体做法是在原有的11%扣除率基础上,额外增加了2个百分点,使得计算进项税额时按照13%的扣除率进行,从而使得征扣税率差维持在4个百分点,即销项税率为17%,进项税率为13%。
本次税率调整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其适用税率从17%降至16%。在总体考量中,我们认为征税率应适当降低,同时,退税率与扣除率也应作出相应调整。这样做有助于后续规范增值税制度,降低税收风险。鉴于此,我们将扣除率一并下调至12%。与税率调整之前相较,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享受的加计扣除幅度保持不变,但相较于原先的10%,额外增加了2个百分点。
三、农产品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林枫副司长指出:12%的扣除率仅适用于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对于农产品流通企业或产成品税率定为10%的企业,则不在此扣除政策之列,它们应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林枫副司长表示,经过总结,目前我们能够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需关注的是农产品收购或销售的相关发票;其次,对于销售发票,它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时,依据免税政策所开具的普通发票。
其次,需获取由一般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持有海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
第三类是,由那些依照3%的税率上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票据。
需特别指出,在获取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在销售免税农产品时开具的免税票据,或是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增值税普通票据时,这些票据均不能用于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
五、对于那些经过农产品核定的纳税人,其扣除的税率是否应当依照12%的比例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林枫副司长指出,对于经核定的纳税人所购进的农产品,其扣除方式依旧遵循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根据销售情况来决定采购,并且扣除比率将依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来确定。
笔者阅后感悟:
执行对象涉及原财税〔2017〕37号规定的扣除率,该率为12%。
关于12%的扣除率申报及计算事宜,依旧采用加计扣除的标准。尽管本次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但改动主要集中在将17%和11%税率项修改为16%和10%,同时明确指出,对于原本适用17%和11%税率的项目,在申报时仍需按照原栏位填写,即16%和10%栏位,实际上仍包含有17%和11%的相应部分。
有人疑问接下来如何进行申报比对?一叶税舟认为无需担忧,因为所采用的票面金额与税额的收集并不会对校验过程造成影响。
3.对于12%抵扣,一叶税舟认为可以分别情况进行:
对于生产加工16%税率产品的部分,建议直接采用12%的扣除率进行计算,无需进行折算。
对于那些既负责生产加工16%产品,又参与经营销售10%项目的企业,在处理2%相关部分时,依然可以沿用原有的计算和申报方式,这样做更为适宜。换句话说,现阶段依旧是通过在附表二第8a栏增加扣除项的方式来处理这2%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