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农业部门公布一项通知,内容涉及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
这到底是个啥呢?
所有供人食用的农产品,不论是预先包装好的还是零散售卖的,在售卖过程中,不论是进行大宗交易还是个体销售,都必须获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缺少该证明的产品禁止上市流通。

为啥要办这个证?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者众多,责任意识不强,基层监管能力不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合规等现象尚未彻底改善。需要建立与市场准入要求相匹配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促使生产经营者实施一系列质量控制行动,保障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安全可靠,并以合格证作为明确承诺。
第一批试点省份
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省。
不用介绍都知道,这几个都是农业大省。
由谁来实施?
农业大户们请稍安勿躁,此项试点任务由试点省份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并执行落实。
试点省份的农业机构需组建地方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工作组,该小组应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务求落实到位,以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开展。
省级农业机构,包括分设的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应由农业厅(委)牵头,迅速拟定试点工作计划,在广泛开展试点的前提下,着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指导,确保推进工作,务必在8月15日之前将试点计划提交给农业部。2017年7月到8月期间,农业部门会系统梳理试点项目的得失,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和补充,目的是为全面推行该办法做好前期准备。

试点省份的农业机构需要强化同食品药品管理单位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依据本地的具体状况,搞好同农产品进入销售渠道及加工制造场所的准入规范相配合,着力将核对农产品质量证明作为农产品能够抵达分销环节或制造单位的前提条件。
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者的责任得到履行,完善产地出发机制,维护农产品品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食品农产品,是能供人类食用的、源自农业领域的初级产品。食品农产品合格证明(简称合格证明),是食品农产品生产销售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农产品自行出具的品质安全达标标志。食品农产品合格证明等同于产地凭证、交易单据和品质合格文件。合格证明的发放、应用、核查及相关事务,均适用本规范。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农业事务的单位,以及畜牧兽医和渔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它们下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着关于合格证的促进、引导和帮助工作。支持各地依据具体条件,成立本区域发放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名单。
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其供应的农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承担责任。农产品完成交易环节后,购买方则需对其所持有的农产品安全卫生状况负责。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以下某一种方式作为出具合格证的凭证,目的是保证其售卖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且要为合格证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一) 自检合格;
(二) 委托检测合格;
(三) 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六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经营农产品的人可以依据物品、包装的具体情形变更合格证的规格。
第七条 包装好的食品农产品必须把合格证明放在包装里面或者贴在包装表面。没有包装的食品农产品要按运输车辆来划分,每辆车对应一个合格证明,或者每种产品对应一个合格证明。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设立合格证明的文件登记册,并且这个登记册至少要留存两年时间。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商在售卖相关产品时需附带质量证明文件。下列几种文件效力等同合格证,无需再次开具。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或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或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证书,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及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单位都须强化监督、引导和宣传。对伪造合格证明的情况,应记入相关经营实体的信誉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