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对于初级农产品而言,其税率是9%,对于非初级农产品来说,税率为13%,征收率是3%(减按1%)。
1、种植环节优惠
1)缴纳增值税被免征的是,农产品,是由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的那种。要满足以下这些,条件:针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以及个人所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其增值税是被免征的;农产品必须是那种,被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里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指的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及个人,其不涵盖,农产品加工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销售的,乃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然而这一情况,被视作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进而免征增值税。
3)从事畜禽饲养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纳税人回收畜禽后再次进行销售,此情形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身生产的农产品,进而免征增值税。
4)制种企业于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之际,其所开展的、将生产出来的种子予以销售的行为,归属为农业生产者把他们自己所生产的农业类产品予以售卖,此情形可免征增值税:其一,制种企业借助自身拥有的土地或者采取承租土地的方式,雇佣农户或者雇工用来进行种子繁衍生息,之后历经烘干预处理、脱粒处理、依靠风筛等一系列深加工流程后再去销售种子;其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衍生息并且从农户那里收回,随后再经历烘干预处理、脱粒操作、借风筛等深加工进程后向外界售卖种子。
对企业而言,外购苗木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种植,而后再进行销售,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视同为自产农产品的,并且能够免缴增值税。
2、加工环节优惠
自家生产的农产品,经过初步加工之后,若属于被列举出来的初级农业产品范畴,那么就免征增值税;要是销售的是外购的农产品,或者是外购农产品经过加工后再进行销售的,就要征收增值税:倘若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所列举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就适用9%的税率,要是不属于所列举的范围,则适用13%的税率。
3、流通环节优惠
1)给那肩负着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进行的粮食、大豆售卖行为,免去增值税,而且能够针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粮食企业呢:军队所食用的粮食、用于救灾救济的粮食、给予水库移民的口粮,免征增值税。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草本、木本植物中,可作副食的那些,被称作蔬菜,这里面涵盖各种蔬菜、菌类植物以及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依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来执行。经过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一系列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讲蔬菜的范围。而各种蔬菜罐头并不在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之内。蔬菜罐头指的是蔬菜经过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者无菌包装之后制成的食品。
针对既售卖蔬菜,又出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纳税人,要分别对蔬菜,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核算;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就不可以享有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进行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售卖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可免缴增值税,免缴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的是猪、牛、羊、鸡、鸭、鹅以及它们的整块或者被分割的鲜肉,经过冷藏或者冷冻的肉,还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缴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的是鸡蛋、鸭蛋、鹅蛋,涵盖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做破壳分离得到的蛋液、蛋黄和蛋壳,这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身为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当其既开展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销售活动,又进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售卖时,应当对这些鲜活肉蛋产品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予以核算;要是没有分别进行核算的话,那就不能够享受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4)对于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身所产的边销茶以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是免征增值税的。这里所指的边销茶,是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作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这一过程,再进行蒸制,接着经过加压或者压碎、炒制等工序,专门销售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4、在从事农业机耕工作时,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工作内容包括排灌,还有病虫害防治,以及植保,另外涉及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同时包含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工作,以及疾病防治工作。
5、土地租赁环节优惠
1)农业生产者被纳税人以国有农用地来進行出租,且此出租用途是用于农业生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是被免除的。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将承包地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农业生产者并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
5、农产品增值税抵扣:
1)采用按照收购发票来实现计算抵扣的方式:当存在开具收购发票这种情况时,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之上所标明的农产品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进而去算出进项税额。
反向开具农产品的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者个人
2)按销售发票来计算抵扣,若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那么就以销售发票之上所注明的农产品的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去计算进项税额。
个人身份为农业生产者的,自行开具数电发票,其在手机上能够代开那种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发票。
3)若按3%专票计算抵扣,那么从小规模纳税人那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下,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所注明的金额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的。
向小规模纳税人获取的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按1%进行抵扣,而不能按照9%(或者10%)来抵扣,此为关于1%专票的规定。
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拿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这种发票不能当作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批发、零售所开具的免缴税款的发票,也没办法用来计算抵扣。
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6)纳税人购进那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按照10%的扣除率来计算,此为1%加计抵扣的范畴,加计抵扣实施的时间是在领用农产品这个时候加以计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还有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要是未分别核算的话,那就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或者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
7)农产品核定扣除包含以下几种方法,其一为投入产出法,其二是成本法,其三是参照法。
二、企业所得税
1、种植环节
1)销售自产农产品
企业所得税被免征的情况如下:其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项目;其二是农作物新品种进行选育的情况;其三是中药材的种植方面;其四是林木的培育以及种植的活动;其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范畴;其六是林产品的采集行为;其七是远洋捕捞的作业。
是这样的,企业所得税会减半征收,具体情况如下:其一为专门针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其二是关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就是这些情形。
倘若企业从事的是国家加以限制以及禁止去发展的项目,那么该企业是不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所给予的优惠待遇的。
2)企业把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于自有或者租用的场地开展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行为,历经一定的生长周期,致使其生物形态出现变化,并且并非因本环节对农产品就行加工而显著增添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能够视作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去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契合上述条件难以判定的,能够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3)一种名为“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那些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来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去进行牲畜、家禽的饲养,也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给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以及疫苗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产权〉依旧属于公司),农户把畜禽养育长大成为成品之后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
2、加工环节
1)自产或外购农产品初加工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项目,以及养殖项目,并且是直接进行初加工的,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还有费用支出,分别去核算种植项目的所得,以及养殖项目的所得,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且各自按照适用的政策去享受税收优惠。
往外购买的农产品,往外购买初加工后的农产品直接拿去销售,此种情况下并不能够享有企业所得税减免这项优惠。
2)农产品开展初加工服务,对该服务所收取的加工费,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者是向外购买的农产品,经过精细加工之后进行销售了,那分别核算可不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呢?不行的!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从事种植业,个体户从事养殖业,个人从事饲养业,个体户从事捕捞业 ,并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属于牧业税征税范围,这样情况下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而言,要是从事的是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还有捕捞业,那么其投资者获取的“四业”所得暂时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然而要是销售的是外购的农产品,这种情况下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个人取得青苗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优惠
1、由国家所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是免纳印花税的。
2、对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以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是免征印花税的;在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期间,书立的买卖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然而对于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要照章进行征收。
3、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农场,协同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集体利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当他们购买用于农业生产所需的资料或是进行农产品销售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还有农业保险合同,均可免予征收印花税。
4、把印花税减半征收,针对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1、专门为经营农产物而设的房产,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涵盖自有以及承租的情况)范围内,暂时不用征收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那些同时还经营着别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贸市场所使用的房产,要依据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所占的比例,来判定并确定是否征收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用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房产、土地,且此房产、土地承担着商品储备业务,对于这样的情况,免征房产税,同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针对农林牧渔业所涉及的生产用地,以及属于农民居住用的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是不进行房产税征收的,同时也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4、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减半征收房产税的举措。
六、契税优惠
荒地、荒山以及荒滩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用来进行关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方面的生产活动,在此情形下承受该土地使用权是免征契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