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机制的意见》。此意见旨在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以及市场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该意见,能够完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从而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以此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意见提出
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主体包含生产企业(其中包括屠宰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以及小农户;还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包含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及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追溯的产品有蔬菜、水果、活畜禽、畜禽肉类、禽蛋、水产品等。
在强化产地准出管理这一方面,要完善生产主体监管名录,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的底数摸清。同时,要强化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控,对销售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要强化农产品检验监测,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上市前依法开展农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凡是检测不合格的,都不得上市销售。强化对产地准出的巡查指导,把好产地准出的质量安全关卡。加大对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的应用力度,同时加大移动终端 APP 的开发推广力度,以此来提升用户的体验。
蔬菜、水果、禽蛋以及水产品等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时,在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方面,入场销售者需要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含屠宰厂、场)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销售的话,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猪肉产品,一方面要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一方面要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意见强调,要做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衔接。农业农村部门需加快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管理,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将合格证明文件作为日常巡查以及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于检出禁限用农兽药或者 2 次检出常规农兽药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严肃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会及时通报所获知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同时加强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