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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新规实施:委托贮存要求详解,保障食品安全与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25-11-24 23:04:20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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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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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编者精心撰写的按语表明,新修订的那部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此《办法》具体文号乃是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在2023年12月1日这一天顺利开始正式实施。为了能够更妥善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状况,规范食用农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行为表现,我们特意用心去进行编写了这一系列的宣传内容,期望可以助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去了解并且遵守这部《办法》,从而合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以及市场秩序情况。

《办法》中对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要求

一,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时,要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能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且要监督受托方依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来贮存食用农产品。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作为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要按照实际情况,记录下委托方的名称,或者记录下委托方的姓名,还要记录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且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贮存结束之后的二年,。

若是那并非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而去开展针对温度、湿度等有着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那么其应当自获取营业执照的那一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朝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进行备案,备案所涵盖的信息包含贮存场所的名称,还有地址,以及贮存能力,另外还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等诸多信息;。

3.要确保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安全无害,工具安全无害,设备安全无害,使其保持清洁,避免出现污染情况,还要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湿度要求,环境等特殊方面的要求,并且绝对不可以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物品一同贮存,也不可以将食用农产品与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4. 贮存肉类冻品时需查验,还要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外也要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5. 对于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查验,还要留存海关部门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定期对库存食用农产品展开检查,要是察觉到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那就应当马上予以制止,并且即刻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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